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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上海某咨询公司、何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0-06-08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0民初14183

原告:李某,男,1984年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被告:何某某,女,1983年12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凤,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何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被告某某公司、被告何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于2018年725日签订的《大西洋试点技术移民申请协议中文译本》(以下简称《大西洋移民协议》)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服务费订金100,000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731(起诉之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8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7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何某某相识,介绍人称被告何某某可以为原告提供移民服务。被告何某某系被告某某公司股东。2018年725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大西洋移民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某某公司为原告办理加拿大技术移民手续,总费用为1,080,000元,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00元,雇主认证获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00元,申请人担保申请获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250,000元,递交申请前往IRCC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250,000元,接收到移民体检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280,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就《大西洋移民协议》还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在2018年121日至20181220日间去加拿大圣约翰SAINTJOHN考察别墅项目,若原告有购买意向,则《大西洋移民协议》中的100,000元订金就不再收取,若原告没有购买意向,扣除律师办理考察签证费及住宿费以外的金额全部退还原告。2018725日当天,原告通过其妻子张某妮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何某某转账50,000元,2018726日原告通过其本人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何某某转账49,999元,另外1元原告通过微信红包交付被告何某某。2018年7月至201812月期间,被告未为原告办理任何移民手续。后原告与妻子张某妮于2018年1130-2018127日去加拿大实地考察,原告未看到被告何某某所称的别墅项目,仅有当地人接待原告,带看了一块空地,称该空地上以后会造房子。原告回国后,一直要求两被告提供技术移民的成功案例,但两被告一直未提供,且建议原告将技术移民改为购房投资移民。2018年1218日,被告何某某将一份购房协议模板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原告,被告何某某称如原告有购房投资意向,双方可签订正式的购房协议。原告发现该购房协议模板中没有房型等具体信息,要求被告何某某提供,被告何某某则称,如要看房型,需要原告支付订金300,000元。20181224日,原告通过其本人支付宝账户及妻子张某妮支付宝账户分别向被告何某某转账支付150,000元。后两被告未再给原告办理任何移民手续,《大西洋移民协议》中所约定的被告应当完成的各项任务,被告并未实际履行,双方也未签订正式的购房协议。20192月起,原告多次与被告何某某协商要求退款,被告何某某曾多次表示会退还移民的100,000元订金及房屋订金300,000元,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故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关于房屋订金300,000元,原告已另案起诉。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确认被告何某某系被告某某公司的股东之一,对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大西洋移民协议》及《补充协议》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原告于2018年725日及2018726日共向被告何某某支付了《大西洋移民协议》中约定的定金100,000元。首先,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的《大西洋移民协议》合法有效,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条件,双方也没有约定解除,原告要求返还100,000元定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某某公司退还100,000定金的依据是原告考察完加拿大的别墅项目后不满意的话,扣除律师办理考察签证费、住宿费外,全额退款。但是原告去加拿大圣约翰SAINTJOHN考察回来后很满意,并支付了当地MOSAICDRIVE12号地块购房定金300,000元,因此并不符合退款条件。最后,原告于2019127日向被告何某某发送微信,表示其因家庭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移民也无法购房,因此是原告单方面擅自毁约。综上,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大西洋移民协议》并未解除,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何某某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告何某某作为被告某某公司的员工,为原告具体办理移民项目,但《大西洋移民协议》是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系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被告何某某与原告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何某某返还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无法律依据。其他答辩意见同被告某某公司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25日,原告作为申请人与被告某某公司(被告何某某作为被告某某公司代理人)签订《大西洋移民协议》一份。《大西洋移民协议》约定:“申请人全权授权并指定代理人何某某,并承诺能够提供法律文件证明上述授权,代理人何某某获得申请人的全权授权代为处理申请事宜包括代表申请人执行申请决定权,协议双方均同意签署此书面协议并遵守其条款和内容。申请人授权何某某依据此协议为其办理大西洋试点移民项目(简称“大西洋试点”)A代理人责任和义务1.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信息评估其大西洋试点移民资格。2.依据目前和未来更新的NBPNPIRCC政策规定为申请人设计大西洋试点申请方案。3.向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供NB雇主联系信息。4.设计雇主大西洋试点预申请文件并递交前往NBPNP5.设计雇主认证申请文件并递交前往NBPNP6.设计雇主和申请人的工作协议文本(如果双方有此要求)7.协助雇主和申请人获得指定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定居计划。8.设计申请人的NBPNP担保申请文件并递交前往NBPNP9.设计申请人的大西洋试点移民申请文件并递交前往IRCC10.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设计和填写上述各项申请的申请表格和关键性文本文件(如工作证明和简历等)11.审核、组织和改进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辅助文件。12.通知申请人在移民部门规定期限内,提供当时或未来更新的移民政策规定所要求的合格信息文件或补充文件信息。13.通过各种方式通知申请人其最新移民进程和最新的移民政策及要求;提供移民顾问的办公地址和电子邮件作为申请人移民相关文件和信息的邮寄地址。14.在申请人登陆NB并开始工作后,协助申请人和雇主向NBPNP发送登陆报告。15.申请人负责在20190301日之前完成学历认证以及达到合格的雅思成绩,20190401日之前完成所有需要资料的公证并交至代理人……B.申请人责任和义务……9.20203NB省和联邦移民政策变化时,接受移民顾问的调整方案,并采取改进措施满足未来更新的移民政策和要求。根据移民政策的更新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价格的补充文件。在这之前保证不会有任何政策变化,客户在积极配合提供资料无拖延的情况下在20191231日前完成大西洋试点移民申请……C.费用支付1.申请人按照如下条件支付办理费用(货币单位为人民币;税前):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00,雇主认证获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00,申请人担保申请获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250,000,递交申请前往IRCC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250,000,接收到移民体检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280,0002.申请人支付全部费用为:大西洋试点办理费用:人民币108万……”同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就《大西洋移民协议》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经双方协商,申请人李某将在2018年121-20181220日之间携妻子张某妮去加拿大圣约翰SAINTJOHN考察我公司在加拿大圣约翰投资的别墅项目,如项目地及别墅买卖均为真实的,且经申请人认可有购买意向之后,将于201812月回来后正式签署购房合同,而移民协议将会变为免费协助办理,此合同订金十万人民币将包含律师办理考察费,不再收取,此合同收回需要重新签署购房合同和移民协议,如果考察回来不满意的,扣除律师办理考察签证费(见律师账单)和住宿费CAD50加币/天以外的费用全额退还,特此证明”。

2018年725日,原告妻子张某妮通过其本人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何某某转账支付50,000元,2018726日,原告通过其本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何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支付49,999元。同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出具编号为XXXXXXX的收款收据一份,收据上载明:“留学中介费订金100,000”,被告某某公司作为收款单位盖章。2018年1130-2018127日期间,原告携妻子张某妮去加拿大圣约翰考察房屋项目。2018年1224日,原告通过其本人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何某某转账支付150,000元,原告妻子张某妮通过其本人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何某某转账支付150,000元。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编号为XXXXXXX的收款收据一份。

2018年5月至20191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何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摘录部分如下:2018年591959,原告说:“你好我是周某峰的朋友,想问问现在关于移民的事情”,被告何某某说:“请问你结婚吗?最高学历和目前工作,我给你推荐方案,如果你买我家房子办移民是免费的,不买房子我就按方案收费”。2018781648,被告何某某问:“和你老婆讨论如何?办理哪个方案?”原告说:“她还在考虑,打算先考察下这个签证你这里能办么?我们比较倾向买房,但是考虑到实际居住,所以想先看看。”被告说:“我这里要付订金才可以办理,如果不买房回来可以退钱,扣除飞机票和住宿费。”20188152316原告问:“这个访问签证要收1000加币?”被告何某某说:“加拿大律师收费就是这样的,他出担保函,还有你们入关,还有你们后期在加拿大需要咨询到律师的,我把合约给你看。”原告说:“这个不是定金包含的吗?”被告何某某说:“2000加币没在订金内,如果你要退款的话也就是10万扣除这个2000,签证费用是客户自己付的。”原告说:“除了这个还会有什么额外的费用?”201812172136,原告说:“最坏的打算万一一直没下来,凭工作签证可以一直留在那么?”被告何某某说:“可以,律师已经说了,过了一月你们年龄又大一些了,雅思最好6.5,6分及格线。现在律师都不缺客户,对移民要求越来越高,你尽快先把雅思考了随便多少分,我给你申请语言学校,另一个客户的入学通知书会下,快两个月了就是不下。”20191261834原告说:“很抱歉的和你说,移民的事情可能暂时要搁置了,近几年没有办法出去。家里人一直不同意,可能要等小孩5岁才考虑,为此和家里人也吵的很厉害。我妈的乳腺癌这个月复查下来不是很理想…之前和她也为此争执了很多,现在没有他们的资助也没办法出去,真的也说服不了他们。这次考雅思都没什么心思…希望你也能理解,抱歉,对你们之前的帮助深表感谢。是不是我们可以谈一下或者见个面吧”。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大西洋移民协议》未履行完毕,被告并未帮助原告成功完成移民手续。双方也并未就加拿大圣约翰市MOSAICDRIVE12号地块签订购房合同。

审理中,两被告为证明原告及其妻子张某妮去加拿大考察办理签证的费用为2000加币,且由被告支付,向本院提供《加拿大访问签证申请协议》中英版各一份,两被告认为该份协议已在2018815日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原告对该笔成本支出应当是明知的。原告对该份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原告确认被告为原告及妻子办理签证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具体是否为2000加币原告不清楚。另外,两被告为证明被告公司员工秦某因陪同原告夫妻去加拿大考察,花费机票2280.49加币,向本院提供飞机票账单一份,原告确认秦某确实与其一起去了加拿大,但认为秦某并非陪同原告去加拿大考察,而是去处理私人事务,对机票价格2280.49加币亦不确认。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原、被告一致确认2018年725日,双方签订《大西洋移民协议》并就该协议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某某公司为其办理加拿大移民服务,被告何某某作为被告某某公司的代理人与原告对接具体事宜,被告何某某获得原告的全权授权代为处理申请事宜包括代表原告执行申请决定权。故《大西洋移民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委托合同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大西洋移民协议》是否可以解除;其二,两被告是否应当将该100,000元返还原告。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大西洋移民协议》系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关于原告委托某某公司办理加拿大移民手续的委托合同。根据原告与被告何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原告曾在2019年126日向被告何某某表达过移民在短期内不需再办理的意思表示,即可视为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某某公司所签订的《大西洋移民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结合实际情况,被告某某公司并无正当理由要求原告必须按照《大西洋移民协议》之约定,移民国外,事实上两被告亦并未按照原告之委托完成移民手续,《大西洋移民协议》之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某某公司所签订的《大西洋移民协议》,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虽然《大西洋移民协议》可以解除,但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之约定,若原告考察完加拿大圣约翰SAINTJOHN房屋投资项目并有购买意向的,双方将正式签署购房合同,移民协议将会变为免费协助办理,《大西洋移民协议》中所涉合同订金100,000元将包含律师办理考察费,不再收取,若原告考察完房屋项目不满意的,原告所支付的100,000元移民费用中扣除律师办理考察签证费和住宿费CAD50加币/天以外的费用全额退还。因双方确认并未签订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故被告应当按照《补充协议》之约定,在扣除相应成本开销后,将剩余钱款返还原告。关于返还金额,因被告在《大西洋移民协议》签订后确实为原告的移民手续申请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并安排原告去加拿大圣约翰进行实地考察,有一定的成本支出,结合《补充协议》中的具体约定,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中所涉及的相关成本费用等证据,本院酌情确认被告所支出的成本费用为26,000元,被告应当将剩余74,000元返还原告。关于利息,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9731日即起诉之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8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退款及支付利息的主体,虽然系争100,000元交付至被告何某某个人名下账户内,但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上显示收款人为被告何某某,且由被告某某公司盖章确认。根据《大西洋移民协议》,被告何某某作为被告某某公司的代理人,全权负责原告的移民手续办理,被告何某某的收款行为应当视为被告某某公司的收款行为,故《大西洋移民协议》所涉权利义务应当由被告某某公司享有及承受,退款及支付利息之义务应当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725日签订的《大西洋试点技术移民申请协议中文译本》;

二、被告上海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移民订金74,000元;

三、被告上海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以74,000元为基数,自2019731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8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650元,由被告上海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强 康

审 判 员  沈佩鸥

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葛梦婷

书 记 员  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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