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彩礼纠纷如何解决
案情简介:
农民工张男南下打工四年,非常艰辛积攒了一些钱,相中一个姑娘李女,订婚张给李家10元彩礼,结婚登记手续办了之后因,双方因为筹办婚礼的细节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对簿公堂,离婚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对于10万元彩礼争议非常大,男方说这10万元来的不容易,给这个钱是为了共同生活,离婚的话钱必须退还,女方说,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手续,给彩礼是自愿赠与,给付后不得反悔,不同意退还。这样的的问题法律是怎样规定,应当怎样处理?
宋庙生律师点评:
彩礼的性质是民间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对于本案的彩礼问题,是应当酌情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