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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售房,妻子主张返还获支持
更新时间:2020-05-19

丈夫擅自售房,妻子主张返还获支持


案情简介:

陈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丈夫陈某向丁某借款,因无力偿还遂擅自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己购买但登记在妻子名下的自建商铺一间卖给丁某,但丁某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陈某不幸去世,妻子韩某以遗产继承的方式在房管局对该商铺办理了新的产权证。遂要求丁某返还房屋,丁某拒不归还。韩某将丁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铺系陈某与韩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陈某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丁某,且未提供韩某同意对该共有房产进行处分的书面意见或授权陈某对该房产进行处分的委托手续,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韩某对案涉房屋的出售亦拒绝予以追认,故本院对该份《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定。虽然丁某购买店铺时系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价格,但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故对韩某要求丁某返还该商铺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丁某由此遭受的损失,其可另行主张。

案件总结: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置,但具体案件还是具体分析对待。财产取得和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为之。

宋庙生 律师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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