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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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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车被扣近一年,起诉又撤诉,好运不再连连
更新时间:2018-08-27
——善用举证责任配置的行政诉讼案

2018年3月, 某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就其半挂车L7F232被佛冈县某镇政府扣押之事状告至法院,要求某镇政府:1)确认扣押该半挂车的行为违法;2)返还该半挂车,3)赔偿停运损失20万元。事由是:原告好运连连公司之半挂车倾倒垃圾至某镇政府辖区,被群众举报,2017年6月该车被扣押至一停车场,之后,该公司一直要求放行该车,但是,得不到放行,于是,遂将某镇政府作为被告诉至法院,经审查,本代理人发现,原告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被告扣押案涉车辆的证据,于是,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某镇政府不提供任何证据,提交的答辩状辩称原告没有提供案涉车辆被扣押的基本事实,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之后,在开庭前,法院告知被告,原告撤诉,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代理人从证据的分析中,利用举证责任配置的规则,沉着应战,取得了案件的决定性胜利【(2018)粤1803行初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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