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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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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百分之二十违约金没商量
更新时间:2020-07-27

博法律师说



王利华律师从合同履行情况及对方违约恶意及原告自身损失等角度,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做了详细的方案设计。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1日,尹某通过第三人居间介绍与冯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尹某购买冯某所有位于大兴区郁花园一里18号楼X层X单元XXX室房屋;交易价格3980000元,尹某于合同签定当日向冯某支付定金人民币150000元;尹某选择商业贷款方式,拟贷款金额2600000元,剩余首付款过户前支付给冯某;另,原冯某就房屋交付、税费承担、权属转移登记、违约条款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另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原冯某双方应于2016年12月30前办理完毕所有房屋流程,并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格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尹某依约向冯某支付定金150000元,后开始办理购房资格审核、房屋审核、网签、银行面签等手续。由于手续办理期间房屋涨价,冯某以各种理由向尹某表示希望终止合同。在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尹某将冯某、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诉至大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退回首付款,冯某向尹某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尹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改判冯某向尹某给付合违约金796000元(合同约定总价款的20%)。

律师代理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王利华律师接受本案代理工作后,分析双方合同及具体履行过程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房屋涨价,一方恶意违约案件。王利华律师从合同履行情况及对方违约恶意及原告自身损失等角度,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做了详细的方案设计。


初步方案:继续履行合同

首先、根据当时情况,房屋价值相比购买时有大幅升值,那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当事人。其次、根据当时情况,违约事实有争议且相关证据并不充分,直接解除合同风险较大。综合案件情况,代理律师首先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事后证明代理律师的方案是相对科学的,在诉讼中,被告并不认可自己存在违约情况,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被告要求终止履行,也证明了双方关于合同履行的主观意愿,这一点在判决书中也作为对原告有利事实予以确认。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调查,第三方陈述,律师调查取证等工作,被告违约事实基本确定。


变更方案: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

经过庭审调查被告违约事实逐渐明朗,代理律师考虑被告终止履行态度坚决,后续执行会非常麻烦及原告错过银行放款时间,支付全款成本较高等情况,与原告方及时沟通,将原有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合同,要求退回首付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在违约金数额环节,一审法院酌定为300000元。


一审判决后,关于违约金数额,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代理人王利华律师从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导致的后果入手,从上诉人(购买方)受损,被上诉人(出售方)受益及被上诉人主观恶性等角度出发,具体的将二者利益进行对比,经过比较,出现的结果是一审判决无法弥补购买人的损失,出售人却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获取了巨大收益,造成了守约者受损,违约者收益局面,显然与民法公平原则相悖。二审法院深入调查,从公平角度对二者权利进行平衡,判决被上诉人(出售方)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上诉人(购买方)合同交易价格20%的违约金,这一点应该给二审法院点赞。


近年来,北京房地产调控政策频繁,房产价格波动较大,这对交易各方的心理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单方违约、恶意违约情况时有发生,以往法院对违约行为多采取“重补偿,轻惩罚”的处理原则,这不但不能防止、遏制违约行为的发生,却间接的助长了违约、不诚信行为,当违约成本较低或者违约方可以在违约中获取利益的情况下,违约责任根本不能起到约束违约方的作用,那么违约事件也将得不到有效制止。通过本案例,作者希望人民法院在处理违约案件时,加大对违约方的惩罚力度,真正体现失信者受罚,守信者受益的司法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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