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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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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反约定期限交房,买房人可要求违约赔偿
更新时间:2016-03-18

【原标题】

X、邓X、郭X17名原告(集体诉讼)与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延期交房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0423日原告X与被告X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东羊庄村西侧××号住宅楼×层×单元×××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5.6平方米,套内面积单价为17101.51元,房屋总价款为1266709元,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20111231日前向原告交付该房屋,该房屋交付时应由被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房屋已将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满足被告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合同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包括上水、下水、市政双路供电、供暖、燃气、电话通讯线、有线电视线均应于20111231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或敷设到户。其他设施包括公共绿地、小区非市政道路、公共停车场均应于20111231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合同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交房的,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交纳了全部购房款。X公司于20111221日取得建筑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合格告知书),于20111229日取得涉案房屋的工程验收竣工备案表,于20111231日取得了商品房实测面积报告并制作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20111215日该商品房壁挂炉安装完毕,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0111225日该小区的自来水、内外雨、污水管线、电力供应、天然气供应、网络通讯设施、有线电视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01112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特快专递,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原告认为房屋并不具备交付条件,未办理交接房屋手续。201239日该小区仍在进行较大规模的施工建设,小区内部分主干道不能顺畅通行,小区公共绿地未施工完毕。20123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2012816日。2012611日本院承办人曾到涉案现场进行勘验,可见小区内道路车辆基本可以通行,小区公共绿地已经绿化。

【审判结果】

一、被告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X逾期交房违约金六万一千九百四十二元零七分。

二、驳回原告X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购房款,被告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涉案房屋。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是被告是否按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及违约金的截止期限问题;关于是否逾期交房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201239日时尚不具备交付条件,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未能按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因此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截止期限问题,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房屋达到约定条件的具体日期,本院于2012611日实地进行了勘验,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可以通行、公共绿地已经绿化,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在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勘验日期前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应以勘验日期作为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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