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荆小强律师
河南-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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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
更新时间:2020-03-3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15年8月以来,许某纠集被告人刘某、郑某某、王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在以焦作市XX区XX为中心的周边区域内,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肆意插手商砼行业从中谋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许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基本固定,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许某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犯罪组织中的一切事务,在犯罪组织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和地位,是组织者、领导者。许某不在期间,组织内部事宜由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处理,二人直接听命于许某,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刘某、王某、马某某(另案处理)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焦某、许某、徐某某、尚某、王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参与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一般参加者。

以许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

,在焦作市XX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案件点评:

此案件判决结果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5000元,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对于判决结果被告人及家属表示接受,并对律师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通过此案件的成功办理使我感到:

首先,与办案机关保持良好、正规的沟通是案件取得良好效果的必要前提,由于此案件涉及面光、影响大,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了解案件详细情况,确定辩护思路。

其次,认真研究卷宗材料、吃透案情是进行有效辩护的基本要求,在对卷宗材料进行研究分析后将对犯罪嫌疑人有力的材料归纳总结,并及时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提交办案机关,使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考虑、采纳,对案件后续的办理将会起到良好的效果。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确定了“认罪认罚”的辩护思路,此案共涉及被告人有十四,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时,被告人为第六被告,通过在审判阶段的努力在判决中被告人降为第十被告。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危机感,不能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这就要求要保持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本着为法律负责、为当事人负责、为自己的职业道德负责的态度来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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