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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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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更新时间:2020-04-22

原告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谈婚,2008年7月14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某。2012年7月24 日双方因结婚证遗失在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英某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高婚;2、双方婚生子杨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杨某某成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英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二、双方婚生子杨某某由被告杨某抚养,原告英某自2019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杨某某年满18周岁,三、原告英某一次性向被告杨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20000元,于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四、其他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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