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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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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是否可以引用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
更新时间:2020-03-24

2017年夏,一起2015年的交通事故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案情简介: 2015年,湖北某地的高速路段,前方车辆司机因疲劳驾驶发生了第一起交通事故,后方来车因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标志标牌限定的最高时速行驶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实施了主动撞击前车的违法行为,且司机死亡。高速交警认定后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前方车辆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后方车辆车主即本案的委托人,死亡司机即为该车主提供劳务者。

事故发生后,后车车主陪同死亡司机家属从河南同去湖北办理此事。死亡司机家属先行起诉了负事故次要责任车辆驾驶人及其保险公司,判决对方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剩余部分按照总损失30%由商业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回到河南,随即起诉了车主购买的一份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拿到保险赔偿款后,又将车主(我们的委托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赔偿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外的未足额得到的剩余赔偿款。

我们认为,首先,提供劳务者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属于重大过失,应当减少接受劳务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且接受劳务者为提供劳务者购买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即为了降低其遭遇此类事件时的损失,并且,提供劳务者受害不同于劳动者工伤,不应得到双份除医疗费意外的赔偿,故应当先行划分接受劳务者和提供劳务者间的责任比例,然后将交通事故纠纷中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车辆的赔偿减掉,再将接受劳务者为提供劳务者购买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理赔金减掉,最终将是接受劳务者需承担的赔偿金额。

本案经一审、二审、重审,最终调解结案,毕竟人已死,接受劳务者适当补偿也是一种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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