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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和实际抚养相分离,如何主张抚养费用?
更新时间:2020-08-03

关键词:离婚、子女抚养权、实际抚养方式

基本案情:杜某与鹿甲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婚生女鹿乙。杜某夫妇于2009年12月1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鹿乙的抚养权归父亲鹿甲,母亲杜某不支付抚养费。但登记离婚后当月鹿甲因工作派遣至外工作,称将鹿乙暂交杜某抚养,次月即带回。但鹿某一直接由杜某抚养至今,期间,杜某与鹿甲双方曾协商由杜某抚养,鹿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对抚养权归属未作变更。母亲杜某实际单独抚养鹿乙有十余年,鹿甲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目前鹿乙作为原告起诉父亲鹿甲,要求支付近十余年的抚养费用。

律师代理思路:本案焦点为在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与实际抚养相分离,子女方如何主张抚养费,以及对于未实际抚养的事实如何证明等问题。原则上父母双方离婚时会就子女抚养的归属做出约定,即使约定生效后,法律规定也可以依法进行变更抚养权,但本案杜某在实际抚养的过程中并未与鹿甲重新约定变更抚养权,且因历时已久,双方另约定由鹿甲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的协议也丢失了。虽有原告鹿乙本人对母亲实际抚养的陈述,但为形成庭审证据链,个人在代理过程中分别从鹿乙的户籍登记变动、初高中等求学经历线索、疾病治疗费用等方面组织了相应证据,并出具两位亲友的证人证言,为法院支持鹿乙一方相应的诉讼请求做了充实的证据支撑。另外,在代理类似家事案件中,也应考虑到子女与父母的血缘等亲属关系,本人在庭审时未选择唇枪舌剑的代理方式,而是尽量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希望不要给本就出现裂缝的家庭关系带来更大的伤痕。

律师建议:夫妻诉讼离婚后,如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内容不满,应及时上诉或根据特殊情况依法请求变更抚养权及抚养费;夫妻协议离婚后,对该部分内容的约定应经民政部门登记确认,方可依法生效,如后期双方能通过协商变更子女抚养的相应约定,也应尽量完善协议书内容,并保存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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