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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涉嫌骗取贷款罪检察院撤诉赵丽律师
更新时间:2019-10-01

xx涉嫌骗取贷款罪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李xx的委托,并由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李xx的辩护人。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被告人李xx本人对本案事实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的《起诉书》和指控的证据,通过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和法庭质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xx的行为系单位行为,起诉书对其涉嫌骗取贷款罪系个人犯罪的指控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及《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之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xx实施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

1、本案李xx实施的涉嫌骗取贷款罪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根据李xx、李xx1讯问笔录内容和唐xx,李2xx询问笔录可知李xx系河南xxxx资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

2、本案涉嫌骗取贷款的行为的犯罪所得为公司所用,即违法所得为单位所有。

根据根据李xx、李1xx讯问笔录内容和唐xx,李2xx询问笔录可知,辩护人注意到三人的陈述均能够明确骗取贷款后资金的最终去向为河南xxxx资源有限公司所用。

二、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xx银行xxx分行在本案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过程中负有一定的责任。

1、根据李xx、李xx1、王xx、叶xx、王1xx讯问笔录内容和唐xx,李2xx、王2xx等询问笔录可以知道,以唐xx名义借款用在河南xxxx资源有限公司,银行是知情的。

2、根据xx银行的工作人员王xx、叶xx、王1xx的笔录内容可以知道,在该笔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并没有对唐xx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和调查,如果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对该笔贷款开展合理的调查,本案完全可以避免。

3、特别是在贷款到期后续期上,辩护人认为如果2012年贷款办理方式与2014年贷款续期办理方式的完全一致的话,至少可以认定xx银行xxx分行在办理涉案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可能存在被骗,甚至有可能明知唐xx提交的材料涉嫌虚假而置之不顾。

四、xx银行xxx分行没有受到重大损失。

xx银行xxx分行银行有李2xx的房屋进行担保,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李2xx抵押的房屋(估值超过银行贷款)优先受偿,所以,银行贷出去的xxx万元的贷款是可以顺利收回的。

五、对被告人李xx的量刑,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涉嫌骗取贷款罪的行为,系单位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质上被告人李xx也是作为单位负责人为了解决公司融资困难而为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且已经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庭对辩护人提议的就本案公诉的事实和法律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xx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采纳!



辩护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赵 丽 律 师

2019年xxx


判决结果:检察院撤诉,当事人对本律师的辩护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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