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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租赁权亦或经营权
更新时间:2019-05-02

侵犯租赁权亦或经营权


XX与白XX合同约定互换场地经营,后白XX不想再换了,未经李XX同意,又将互换的房屋收回,并将自己的房屋拆除。李XX认为白XX侵犯了自己的经营权,协商不成,李XX诉至法院。该案件经过一审,现在二审委托本律师。

一审以侵犯经营权判决白某赔偿李某预期利益损失XX 万元。

代理思路:

1、根据双方签署的《XX协议书》第一条“乙方在XX楼二楼适当位置让出等同于XX食堂一楼面积交由甲方作为XX用房,双方互不交租金可知,该协议的性质是场地租赁合同,根本不是经营权的转让。

现在李XX仍在享有白XX的XX食堂经营权,李XX承包的食堂从一层到二层,一直存在,且一直由李XX管理和控制,XX食堂从一层到二层的经营权仍然属于李XX。

XX拆除XX食堂,仅仅是将李XX的经营场地从一楼变成二楼,李XX的食堂经营权并没有受到损害。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多种影响预期利润实现的因素,预期利润的产生不具有必然性,而且预期利润具有不确定性,即便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也可能受经营、管理服务、周围环境及市场、政策等诸方面因素影响,未必产生预期利润且当时李XX并没有经营资质,又多次受到食品安全部门和消防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本不可能稳定的每年获得XX万多元的净收益。

审理结果:

通过律师和法官多次沟通协调,释明租赁权和经营权的法律

关系和区别,发回重审,当事人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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