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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定金不应当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0-02-29
案件类型:经济相关>>房产纠纷 文书字号:(2017)琼0271民初5534号
审理机构: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时间:2017-08-07 审理人员:何运明
审判长:何运明

案件详情:王某向三亚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确定了具体房号和价款,且王某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0元,零约定王某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是王某未按双方约定在指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支付全部购房款。在王某逾期一个半月后公司向王某送达《挞定函》告知因王某违约,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且定金不予退还。王某对公司处置行为有异议,遂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辩称其不具有三亚市购房资格,但经法院调查后确认其具有购房资格,抗辩不成立。遂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期间一般会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之类的意向书,但是该文本一般由承销方提供,也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核,内容较为简陋。但是本案中所采用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经过本律师审核并修改,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要件,权利义务规定明确,所以在本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抗辩合法有效,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法律风险的防控应当做在先,每一个公司行为都需要由律师保驾护航才能更好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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