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敬律师经办的案例。为保护商业秘密,案例不披露当事人真实名称)
深圳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合资的A合资企业在2004年进入了清算程序,聘请了注册税务师进行税务清算与注销。A合资企业应收乙公司的款项600万元在财务上已作了坏账认定,但法律追索权还在。合资企业的账面净资产与注册资本基本相同,乙公司具有偿债能力。
注册税务师提议将合资企业的600万元收回,一并清算。收回后,清算净资产将超过注册资本约600万元,合资的甲乙双方需就清算净损益按合资比例缴纳所得税。当事人向王永敬税务律师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筹划方案:乙公司将600万元乘以甲公司合资比例后的款项,按合资公司指示直接偿还给了甲公司,600万元乘以乙公司合资比例的部分免除偿还义务。据此,债务进行了清偿,合资各方分得了应得的金额(乙公司通过债务免除实现分配),同时减少了清算净损益及其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