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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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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一人占,父亲诉子要返还
更新时间:2014-09-21

拆迁房产一人占,父亲诉子要返还

案件介绍

原告老焦与被告小焦在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曲阳办事处的原房屋内共同居住,共十四间房屋,所占土地是老焦家的老宅基地及土地,该十四间房屋部分为老焦及其父亲共同出资所建,部分为原告老焦自己所建,被告小焦参与部分房屋的建设,后老焦父母均去世,老焦系唯一继承人。2011年当地政府启动拆迁,被告小焦与曲阳办理处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约定政府给小焦安置房屋10套,并支付补偿款763374元。原告老焦认为该拆迁补偿权利应全部由其所有,被告小焦属不当得利,老焦特诉至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小焦要求返还不当得利2588274元。在审理过程中,老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老焦享有10套房屋的安置权利,并将小焦领取的安置补偿款807144元返还给老焦。

案情分析

一、立案问题。

诸如本案的立案是存在困难的。因为本案房屋及补偿款是由于原来拆迁房屋而得到,但原拆迁房屋由于历史等问题,基本上存在证件不全,登记不清,加之人口居住及实际占用、家庭成员的分立与居住变化大,时间长,情况较为复杂,法院一般不愿立案,理由基本为要求提供原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但当事人一般根本无法提供,在法院不愿受理的情况,原告根本无法立案,更谈不上要求对方支付款项。正常途径根本无法维护权益。汪锋律师在立案时,对于案由进行适当选择,以不当得利立案,先将案件立上,进行司法审理,才有可能进行审理与判决。

二、审理思路。

本案解决了老焦出于继承而应得到的利益,得到2套房屋共200.68平方米,在淮北市市区范围内是存在一定的经济价值的,且另行得到拆迁补偿款179266.7元。不仅如此,通过判决明确了老焦基于家庭共有关系应当得到的其他财产,可以另行处理。使老焦的其他利益存在判决上的依据,可以立案处理其他利益。基本能够解决了老焦的问题。

法院审判结果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而非分家析产纠纷。老焦属其父母的唯一继承人,老焦的父母于1970年前后在涉案宅基地上建造房屋3间,该房屋应属老焦的父母所有。老焦对小焦得到安置的房屋应享有十四分之三的权利,即204.1平方米。小焦应返还老焦补偿款合计为179266.7元。因本案不是分家析产之诉,老焦基于家庭共有关系应当得到的其他财产,可以另行处理。判决老焦享有淮北市相山区曲阳街道办事处给被告小焦的安置房屋2套的安置权利,返还老焦拆迁补偿款179266.7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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