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刘江律师
湖南-长沙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律师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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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公司企业
执业律所:
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4301*********728
办公地址:
长沙市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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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合同与律师面谈处理。
自然人与建筑总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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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谢谢
2013.05.30
来自
5.0
谢谢
2013.05.30
来自
5.0
好
2013.02.0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