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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泥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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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履行义务产生的后果——守约方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更新时间:2020-06-04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诉称:2019年6月28日,原告齐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签订某酸奶品牌的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在四川省xx区县范围内设立相应自营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服务,包括运营指导、管理培训及技术信息转让三个方面,合同履行期为1年。之后,原告缴纳了155000元加盟费。原告认为,被告未向其转让相应的技术信息、未发放授权证书、未指派运营指导人员协助其开展店面运营工作、未向其提供可行性方案,未按约定将货物发到指定地点,导致其开业失败。

被告答辩:1、原告已经实际开了店铺,向法院提交了开店的工商登记信息,在2020年1月之后,原告仍向被告进货,原告经营的店铺已经实际经营。;2、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培训,也提交了培训单并经原告确认签字;3、迟延送货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合意且已经实际退还了货款,瑕疵义务的履行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在本案中,涉案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将影响到原告是否享有解除权。另一方面,特许经营条例第12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对被特许人的解除权也作出了适当的限制,应该理解为被特许人在未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之前或在适当的期限范围内。因此,被告在法庭举示了长达几十页的聊天记录(按顺序排版)、原告开业信息(该证据被告公司不清楚,是被告代理律师查找到的,在本案也是关键证据,证明到原告已经实际在经营店铺)、被告已经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等等,经过多轮辩论,充分阐明了法律观点。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就不能以瑕疵履行来解除涉案合同,当然主张返还款额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

和本次开庭的另外还有一个类似案件,另外一个案件,在我方举了大量证据进行论证之后,原告方不知因何已经主动撤诉。在接受委托之前,公司有一个类似的案件是委托的其他律师,公司一审败诉。委托人在收到开庭传票之后,也认为这个案件会败诉,心情可谓是很低落。我为委托人打气鼓励,凭借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两个案件为公司减少损失合计30余万元,最终取得了完胜的结果。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作为代理人应充分掌握涉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及相应依据,不能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可能导致案件的直接败诉。此次案件,我是在第一次开完庭之后,被告被通知第二次开庭才委托我代理该案,我在接受被告委托后,在微信或电话向被告的总经理了解案情、查阅材料,最终形成新的诉讼思路。另外,我也收集了一些当事人都未掌握的证据,对本案的胜诉也起了关键作用。律师应尊重事实,调取一切对委托人有利的材料,帮助法官查明案情,才更有利于维护好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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