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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志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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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形式的代书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9-12-17

案情简介:

李甲(父亲)与王乙(母亲)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六个子女,分别是李一(男)、李二(男)、李三(女)、李四(女)、李五(女)、李六(女),李甲与王乙生前在农村宅基地上有平房四间,为了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 2001年5月,两位老人与子女商定,由李一赡养李甲,承担生活费用和医药费用。由李二赡养王乙,承担生活费和医药费,待二老百年之后,该宅基地上的平房四间,李一、李二各分的两间。李一、李二均同意签字确认。同时让王乙的两个弟弟在场,由王乙的一弟执笔代写协议内容,王乙的一、二弟均签字,注明年月日。李甲签字摁手印,王乙因不会写字,由其弟代签字,本人摁手印形成此协议。随后,各方按协议履行。二老分别于 2004年、2010年相继去世。2014年6月,李一与李二因父母遗留宅基地上的房产发生矛盾,李一将李二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父母生前签订的遗嘱继承父母遗留房屋中的两间。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追加了李甲和王乙的其他子女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二辩称:没有见过这份协议,协议是不真实的,且问过王乙的一弟不知道协议的存在,对协议的内容并不清楚,协议上的字也不是本人书写的。李一没有照顾过父亲,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的意见。经询,第三人均不清楚协议的存在,对协议的内容也不清楚。对父母的签字不能确定是本人书写。法院向原告李一释明,根据法律规定,是否申请对协议上李甲、王乙的笔迹进行鉴定。李一同意申请鉴定,经过鉴定,协议上李甲落款的签字是其本人书写,但王乙的签字因为客观原因没有比对样本无法进行鉴定。经过法院向王乙的一弟调查,王乙一弟否认协议由其本人代书,也不清楚协议的内容。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李甲与王乙所有的四间房屋由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份额均为六分之一。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八条 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律师点评:

就本案案情看,涉诉协议的性质是否为代书遗嘱是案件胜诉的关键。作为代书遗嘱首先要看 是否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此案中,两位见证人否认见证和代书的事实,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代书见证的事实,故法院对该协议的性质不予认定。其次,涉诉协议的见证人系王乙的两个弟弟,属于法律规定的王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属于第十八条第二项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故由其见证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也不能认定遗嘱的性质。那有的人会问,鉴定意见得出是李甲本人亲自签字,能够证明其有过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是代书遗嘱,协议内容是应该代书人代书在场见证,现在李甲和王乙都故去,没有证据证明其生前有过这样的意思表示,即便有李甲的签字,但是王乙的签字又不能辨别真伪,无法确定协议的真实性。故法院作出了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的判决结果。

本律师提醒大家,我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规定非常严格, 办理代书遗嘱事项时 ,应该有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自始至终在现场见证,全面完整的记录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签字确认,才能确保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看起来 貌似十分简单的家庭纠纷事件, 但稍不注意,将可能影响到遗嘱的法律效力,也将可能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巨大影响。但无论如何,继承人之间应该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此为法律精神的要求,亦是人伦道德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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