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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兴刑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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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后七天回家!
更新时间:2020-01-19

案情简介:郑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因拖欠总计64名工人153万余元工资款,在经某县劳动监察大队催促无果后,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1024日移交某县公安局,该局同日立案侦查;郑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125日被抓获,同年1228日被取保候审,20191月30日被逮捕。

郑某妻子李某20193月2日来所办理委托,我所指派方来红律师、童大伟实习律师作为本案辩护人,案件办理后期李帆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会见及出庭辩护。

20191022日法院通知开庭,出庭辩护方案为无罪辩护+量刑辩护;20191028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结合此前实际羁押的时间进行折抵,2019115日即为刑罚执行完毕日期,实报实销。)

本案公检法办案时间拖得比较长,昶兴律师取得了较为良好的辩护效果,在庭中和庭外都做了相当多的工作和努力,最终以实报实销代替缓刑,判决后7天回家,超出家属预期。

律师感悟:

1.良好的刑事辩护效果是引导法官在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尽量多接纳律师的观点,而庭上辩护的两个小时,律师的引导作用是极其有限的,所以刑事辩护不在庭上在庭外。本案之所以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在于庭外律师为家属争取到了偿还劳动报酬并取得工人谅解的时间,一方面向法庭申请延期开庭,一方面告知家属积极还款并要求法院及时调取相应证据,而该情节对案件的最终量刑产生了巨大影响。

2.刑事案件的作用不在庭上,刑事案件的成功也不单属于出庭律师,是刑事团队努力的结果。前期的接待、会见、证据梳理、沟通、辩护框架的确定等由刑事业务部律师团队负责,为案件的成功打下了基础。

3.刑事案件办理的第一要义是保护自己,要具备对于刑事风险的高度敏感性。刑事案件因其特殊性,风险点较多且后果较为严重,多表现为接案的风险、会见的风险、调查取证的风险,其中调查取证的环节风险最大。本案办理期间,当事人家属向律师提出要求起草或者见证其与劳动者代表签署偿还工资欠款的协议,但因当事人的答复未打破律师以下几点疑虑:

①家属是否拿出足额款项用以支付全部工人全部工资;

②家属找到的劳动者代表能否真实代表全部64名劳动者的意思表示;

③本案之所以涉刑,从一开始就不排除当地政府受到劳动者集体讨薪及上访的施压,错误移送并定性为刑事案件;在此逻辑之下,即便上述两点疑虑被打破,如果后续劳动者代表与劳动者内部产生了纠纷,大批劳动者转而继续以未授权且未收到工资为由上访施压,该份证据同样会成为隐患。

基于上述理由,律师只能客观地告诉当事人家属,法律规定在庭审之前将工人工资全部偿还到位可以大幅减轻处罚,具体可以联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协助,整个过程由劳动监察大队牵头协调处理,并负责将该份证据移交公检法。虽然家属初期不理解,但律师确实告知了替代方法,家属自行联系劳动监察大队并处理了此事,对本案的刑事判决产生了影响。

4.一份辩护词里,定性方面的无罪辩护和量刑方面的罪轻辩护并不矛盾,无罪辩护不止是辩护目的,同样可以作为辩护手段。刑事案件终究摆不脱“形势比人强”、“一步错步步错”的局面,在此情况下,强调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的结合是向法官释放一种信号,即“案件在定性方面本就存在瑕疵,而且量刑方面存在诸多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这种情况下,最正确的判决应当是最大程度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作出让步,让犯罪嫌疑人及早地与该案件画上句号。”相较而言,单独的无罪辩护会把路辩死,留给法官的选择少;单独的罪轻辩护会让法官忽略案件定性方面的瑕疵,辩护能够发挥的作用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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