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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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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正言辞 依法辩护
更新时间:2012-07-08

义正言辞 依法辩护

涉嫌买卖危险物质罪的蔡××被无罪释放

2011年5月,蔡××因涉嫌买卖危险物质罪被青海省化隆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1年12月,青海省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向青海省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时,在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张天俊律师受理了该案,远赴青海,为蔡××进行依法辩护。经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详细地查阅案卷,张天俊律师在法庭上义正言辞,提出了"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2012年3月,青海省化隆县人民检察院撤回了起诉,蔡××被无罪释放。

蔡××涉嫌买卖危险物质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接受蔡××之妻张××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蔡××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材料及法庭调查,我认为蔡××的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蔡××非法买卖老鼠药的数量,达不到刑事犯罪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非法买卖老鼠药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才构成犯罪。而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青)公(理化)鉴(刑)字【2011】304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表明:从蔡××铺子内查获的"猫霸王"、"神奇灭害剂"、"闻到死"三种老鼠药净重155.3克,并"分别检出毒鼠强成分。"根据这一鉴定结果,只是在155.3克老鼠药中检出了毒鼠强成分,而并没有鉴定为这些老鼠药是毒鼠强"原粉、原液、原药制剂"。因此,不能用买卖毒鼠强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的标准,追究蔡××的刑事责任。

刘××在2011年5月21日13时34分至2011年5月21日19时35分的讯问笔录中陈述了老鼠药的加工过成:"将面粉跟鼠药原料以20比1的比例放在装苹果的透明塑料袋中混匀,然后用小勺将面粉跟鼠药原料的搀和分装到鼠药包装袋里面,用包装袋封口机将鼠药包装袋口封好向外出售。"根据这一事实, 刘××卖给蔡××的老鼠药是以面粉和原药以20比1的比例调成的"饵料",而并非"原粉、原液、原药制剂"。根据前述司法解释,买卖"饵料"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为2千克以上,而从蔡××处查获的老鼠药只有155.3克。而按照20比1的比例计算,155.3克老鼠药中含"原粉"的量也仅占7.4克。因此,不论是从"原粉"的数量,还是"饵料"的数量来看,蔡××非法买卖老鼠药的数量,均达不到刑事犯罪的标准。

二、 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3.20"案件中的毒物为蔡××所出售。

2011年3月20日,化隆县牙什尕镇城村发生一起儿童食用"优乐美"奶茶粉造成一死一伤的中毒案件。在公安机关调查中,发现了非法买卖老鼠药的李××、霍××,此二人销售的老鼠药与"3.20"案件中的毒物包装一致,均使用了"优乐美"奶茶粉包装袋。在李××的指认下,公安机关又从非法买卖老鼠药的蔡××的铺面内查获了使用了"优乐美"奶茶粉包装袋包装的老鼠药。

通过本案的审理,现有证据证明,蔡××只是非法买卖老鼠药的行为人之一,他并不是老鼠药的生产者。张××等人并没有通过蔡××买卖老鼠药,而是直接和李×进行交易。因此,老鼠药的买卖是千头万绪,并涉及到到案的和没到案的许多人。不能因为在蔡××处发现了与"3.20"案件中的毒物包装一致的老鼠药,就认为此案的毒物是蔡××所售出的。

所以说,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3.20"案件中的毒物为蔡××所出售。因此,就不能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追究蔡××的刑事责任。

三、 蔡××没有犯罪的故意。

在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中,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危险物质而故意进行非法买卖。具体到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而故意进行非法买卖,或者是行为人明知是用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制成的饵料,而故意进行非法买卖。从现有证据来看,蔡××只有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对于非法买卖老鼠药来说,因为他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证",从其主观上来说是故意的。但是,对于他买卖的老鼠药中是否含有毒鼠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成分,他却是不知道的。所以说,蔡××只有非法买卖老鼠药的故意,即没有非法买卖毒鼠强的故意。也就是说,蔡××没有犯罪的故意。

四、 退一步讲,假如蔡××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有下列从轻情节。

1、 是初犯;

2、 如实陈述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3、 有悔改表现;

4、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良好的表现。

五、 将蔡××列为第一被告是不当的。

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顺序的排列是,将罪行重的排在前面,罪行轻的排在后面,就本案而言,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在蔡××处查获的含有毒鼠强成分的老鼠药净重只有155.3克。而李×、刘××是老鼠药的生产者,且从李×处查获的含有毒鼠强成分的老鼠药净重达到了3002.23克。即便是张××处查获的含有毒鼠强成分的老鼠药,净重也达到186.38克。所以说,将蔡××列为第一被告是不当的。

综上所述,蔡××非法买卖老鼠药的数量达不到刑事犯罪的标准;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3.20"案件中的毒物为蔡××所出售;蔡××没有犯罪的故意。所以,蔡××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法庭采纳

辩护人:张天俊

2012年 1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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