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曾庆鸿律师
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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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内外勾结虚报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 获缓刑处罚
更新时间:2019-09-18
【基本案情】 小张是社会中介工作者,发现城市征地拆迁有“商机”,一边与拆迁户协商,虚报房屋面积,按1000元/平米收费,一边与拆迁主管部门测绘队工作人员串通,为拆迁户虚增房屋面积出具测绘报告,最终拆迁户按照虚报的面积领取补偿款。小张通过上述方法,收受5人的好处费,共计40余万元。 【律师意见】 辩护人经了解案件后认为,小张的行为涉嫌受贿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关键犯罪行为是市房管局测绘队工作人员刘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虚报房屋面积,收受贿赂,为拆迁户谋取高额补偿款,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二、小张在本案中属于“中介人”的角色,其虽不具有公务人员身份,但其与刘某某等公务人员勾结,共同收受贿赂,属于共同犯罪。 三、拆迁户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补偿款下发前向小张等人支付贿赂款,该款不属于诈骗所得财产,故不构成诈骗罪。 四、小张具有自首情节。本案,能否认定小张构成特殊自首,在于小张因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公安、监察委是否已经掌握其犯受贿罪的一定的客观线索、足以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若有,相关办案机关应当出具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已经掌握小张受贿的材料,否则,应认定为特殊自首。 五、小张主动全部退赃、缴纳罚金,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万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小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二十万元。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作者:曾庆鸿律师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11月20日发布)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发〔2003〕167号 (五)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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