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发生在江苏无锡的由本人和另外一个律师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我们代理的是合同买方。该案一审时买方出庭的是财务人员和另一名律师。一审判决后,买方不服而上诉。
为了全面了解一审案情,二审开庭前我们申请阅卷。在阅卷过程中,我们仔细翻阅了案卷资料,结果发现立案材料中有几页材料上出现长条章,该章上记载着立案的具体时间。根据立案时间推断,原告是在诉讼时效期满后三天立案的。而此情形在一审时无法发现,一审所提供的案件材料所记载的时间都是故意提前的。据此,我们在二审开庭时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就是这个细节的发现,可以证明卖方主张权利的时效在立案时已过,其胜诉权在立案时已经消灭,继续审理案件将会有“翻盘”的可能。后来双方本着公平的原则,该案最终调解解决。
心得:
1.如律师在案件的一审阶段未代理,只是从二审阶段开始代理,为了全面了解案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最好向法院申请阅卷。
2.关注细节,特别是要关注案件各个环节的发生时间、主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