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文尧律师
山东
从业13年 主任律师
22
好评人数
155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开发商逾期办网签逾期交房,法院判决返还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
更新时间:2020-07-24

一、案情简介

1、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01月12日签订《住宅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原告周某某认购被告开发的15号楼房屋,总价款为575745元,首付款175745元,其中含定金5万元。

2、原告在签署该认购书之前向文尧律师咨询合同内容,文尧律师当即建议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必须在认购书中明确写明:“于2019年12月30日前交房、办网签、签正式买卖合同,否则需退还全部首付款。”之后,该房地产公司在原告周某某的要求下,在认购书填写了上述内容,并加盖了公章。

3、上述认购书签订后,原告周某某按时交纳了定金和首付款,但是被告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至今无法交房、无法办网签且不与原告周某某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原告周某某曾多次找被告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但该房地产公司却一直以种种理由加以推脱。原告周某某无奈之下,委托文尧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律师维权

文尧律师经分析后认为,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125745.00元,并支付自2019年01月19日起至购房款还清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0.00元;

3、请求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判决

平度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最终做出判决:

1、被告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原告周某某返还购房款125745原;

2、被告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共计6335元,由被告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四、文尧律师分析

1、本案被告违约,购房款自然是应该返还的,在此仅论述一下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依据。

2、关于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分析:

1)双倍返还定金是法定的违约处罚措施,无论双方有无约定,守约方均可依法要求违约方将定金双倍返还。

2)本案系因被告严重违约,导致涉案认购书无法正常履行,双方无法按约定时间订立正式买卖合同、交房、办网签,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定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4)《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被告在双方签署的认购书中明确承诺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交房、办网签、签正式买卖合同,但实际情况是涉案房屋由于被告自身原因,至今仍未完工,至于何时能够交房更是遥遥无期,关于这一点,被告在庭审中也予以明确自认。

被告因其自身原因无法按照承诺时间交房、办网签、签正式买卖合同,并且不存在任何的不可抗力情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定责任。

案号(2020)鲁0283民初1155号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文尧律师
您可以咨询文尧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556 人 | 山东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