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沈岚敏律师
全国
从业1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20
好评人数
193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陈金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辩 护 词
更新时间:2019-09-1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金某父亲陈金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陈金某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没有异议,仅针对查明的部分犯罪事实及被告人陈金某的量刑及处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附民原告人提出应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与事实不符。

其一,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

附民原告人认为被告人明知其一刀下去的行为可能导致受害人林美某失去生命,但依然放任实施了伤害行为,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本案中被告人陈金某和受害人是亲戚关系,平时关系相处较好,侵害行为的起因是认定行为人故意内容的重要依据,被告人陈金某和受害人之间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因生活琐事引起,而被告人陈金某是在情绪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才发生了伤害事件,被告人并不是出于蓄意报复,因此,受害人认为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不是事实。

其二、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被告人陈金某本来只想刺受害人林美某的胳膊,但是当时两个人处在追赶的情况下,根据物理惯性的原则,人在运动的状态下会产生惯性,在惯性的支配下被告人所使用的力量往往会无法控制,由此认定被告人当时是花了很大的力气杀害受害人与事实不符,且当时两个人都在相对移动不确定的状态,被告人陈金某本来只想刺受害人的胳膊,后来刺到受害人的背部,虽然造成了受害人林美某的死亡,但不能因此认定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这种观点已经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同。

附民原告人认为被告人一刀从背部捅入,伤口整齐,可以看出被告人实施伤害的行为是用了很大的力气,从左背部创入左胸腔导致第8、9、10根肋后骨骨折、左心房破裂导致大量失血死亡,因此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被告人陈金某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法定情节,公诉机关认定其是经亲属的劝说并陪同投案不是事实

本案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陈金某是自己主动到笏石派出所投案的,证人陈青山于笔录中证实陈金某意识到自己犯下大错,称其要投案,所以他就陪同被告人投案, 因此,被告人2015年9月5主动向莆田市公安局笏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属于自首,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是在亲属的劝说并陪同下投案不是事实。无论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点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第十二条:对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因此,应当对被告人陈金某减轻处罚。

三、被害人林美某、程淑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

受害人程淑某因为家庭纠纷回娘家住,被告人陈金某去岳父家本来只是想将妻子接回家,程淑某不回家还与被告人发生争吵夫妻之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是非常正常的,害人林美某作为妻子的母亲,下楼后不仅没有劝阻二人不要争吵,反而骂被告人,说要打架就来,接着就与被告人吵起来,并越吵越激烈,受害人林美某、程淑某的行为直接进一步激化了家庭矛盾,如果这时被害人林美某当时能不再骂人,这次伤害行为完全可以避免,恰恰相反,被告人陈金某在被激怒的情况下才做出了伤害的行为。被害人在这次冲突中明显具有过错,对冲突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

四、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陈金某的犯罪行为与蓄意伤害相比主观恶性较小。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案发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此次事件是因家庭矛盾引起的伤害案件,被告人陈金某因矛盾激化才导致情绪冲动。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陈金某是为了接妻子陈淑泓回家才与妻子及受害人林美某争吵,受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五、被告人陈金某的行为属于激情伤害

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激情伤害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伤害被害人。
受害人程淑某与被告人陈金某吵架有半个月,后一直住在娘家,被告人心中一直堆积着不良情绪,被告人本来只想把妻子接回家,受害人林美某不仅没有劝和,反而与被告人发生争吵,使被告人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心中长期积结的不良情绪瞬间爆发出来,遂产生伤害受害人林美某的想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在激情状态作出下。被告人在情绪冲动中产生伤害被害人的念头后,当即寻找作案工具实施犯罪行为,当场将被害人伤害。在受到刺激产生犯罪激情和实施伤害实行行为之间不存在时间差,被告人是在激情的支配下当场伤害被害人,符合激情杀人“当场实施”的要件。

被告人没有预谋准备伤害被害人林美某,而是在难以忍耐和控制的极端盛怒心理状况下实施的激情犯罪行为,在主观恶意程度上,与图财害命、报复杀人等有明显的区别。同时,激情伤害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属法定的减免处罚情形,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人陈金某系初犯、偶犯,悔罪表现明显。
在本案发生之前,被告人陈金某一贯表现良好,从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陈金某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无比悔恨,对给受害人林美某亲属造成的伤害也感到深深的内疚和自责,表现出了强烈的悔罪心里,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程淑某刑事谅解其家属正积极筹措资金赔偿受害人家属

其一,无论是出于人道主义、社会和谐、维稳或者其他原因,被告人陈金某虽然是本案的被告人,但他仍是受害人程淑某的丈夫及两个孩子的父亲,现为了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及考虑到被告人陈金某有两个年迈的双亲需要赡养,受害人程淑某作为受害人林美某的女儿,自愿放弃对受害人林美某及自己的赔偿,针对这个刑事谅解,希望法院能在量刑的时候给予重点考虑。

其二,案发后,被告人陈金某十分后悔,并嘱咐家人一定要不惜代价赔偿受害人林美某家人的损失,其家属目前也一直在积极地筹措赔偿金,尽最大的能力补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恳请获得其家属的谅解,但因被告人家庭困难,因工业区建设,家庭生活一直是靠被告人陈金某打工来为此,故希望法院能够帮忙进行调解。

综上所述,受害人林美某有明显过错,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属于激情伤害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陈金某系初犯、偶犯,且其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情节,悔罪表现明显。具有多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综合本案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减轻处罚,这样既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能促使被告人积极改造,尽快回归社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

沈岚敏 律师

2014 4 12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沈岚敏律师
您可以咨询沈岚敏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937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