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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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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后负相应“代价”
更新时间:2019-09-05

2014年10月潘先生在周浦镇xx村一饭店吃饭后,通过xx宜行公司运营的“某代驾”联系了代驾服务,xx宜行公司接单后将信息发给代驾司机赵先生。随后,赵先生赶到这家饭店,与潘先生签署代驾服务确认单后,驾驶车主为xx上海分公司的轿车离开饭店,没多久就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陶老伯住院16天半,医药费花了3.6万余元。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他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左膝、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及行内固定拆除术后休息、营养、护理共计390天。交警认定,小轿车没有让右侧车辆先行,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审理,由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xx宜行公司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赵先生与xx宜行公司之间应为雇佣关系。第一,委托代驾服务协议在潘先生与xx宜行公司之间签订,赵先生并非协议当事人,他是接受xx宜行公司的指令实行代驾;第二,赵先生系经xx宜行公司考核并认可的代驾驾驶员,服务过程中,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穿着统一制服,佩戴胸卡,也就是说,他在工作时间内接受公司的管理。第三,赵先生根据公司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对代驾费没有议价权,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法院认为,这些都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因此赵先生事发时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根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陶老伯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部分,应由xx宜行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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