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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翠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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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0-03-09
审理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辽0603执353号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1月29日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03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李某,女,1995年5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6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内容尚不具有执行条件,待可办理房产后再申请不具有可执行内容。因此,原告撤回(2017)辽06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6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星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也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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