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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丽娟律师
山东-烟台
从业16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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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经代理人参与未获赔偿
更新时间:2019-09-04
原告I与被告I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I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I2的托诉讼代理人战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60428元、车辆贬值损失33658元、评估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6914时,I22驾驶被告所有的鲁YEW167号车辆(以下简称肇事车辆)沿烟台市芝采区幸福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幸福南路鸿泰家居路口处,与原告驾驶的鲁FHD570号车发生迫尾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在出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I22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I22系受雇
于被告驾驶肇事车辆,该车辆发生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应对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1.事故发生属实,但I22作为肇事车辆驾驶者,应与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原告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3.原告主张的评估费系其单方委托产生,被告不应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审理查明如下: 20186914时,I22驾驶被告所有的肇事车辆沿烟台市芝果区幸福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幸福南路鸿泰家居路口处,与原告驾驶的鲁FHD570号车辆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在出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I22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I22系受雇于被告驾驶肇事车辆,该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接受原告委托,于2018718日在作出的车辆贬值鉴定估价书中载明:鲁FHD570号车辆鉴定评估贬值为33658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烟台金誉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原告委托,于2018719日在作出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中载明:鲁FHD570号车辆的损失修复价格为60428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3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鲁FHD570号车辆损失价格重新进行评估。烟台市嘉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于2019621日在作出的损失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载明:鲁FHD570号车辆损失价值为60119.76元。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I22驾驶肇事车辆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碰撞,致原告车辆受损的事实清楚。I22受雇于被告,发生事故时在从事雇佣活动,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为确定该项损失而产生的评估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原告本案中的经济损失为车辆损失60119.76元、评估费3000元,应由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过高要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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