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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出资争议中代理被告完胜原告
更新时间:2020-07-24

宁波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余某持有公司60%股权,黄某持有40%股权,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黄某再出资20万元后过了2日,即将19万余元转给自己丈夫(时任公司业务经理)作备用金;另外黄在经营过程中有多次借给公司资金作为流动资金的情况,其另外的20万元出资系由借贷给公司的资金于2020年4月转为出资的。

2020年4月底,余某向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黄某抽逃出资,黄某委托本人代理应诉。依靠坚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会计知识,本人提供给法院的证据达一千余页,分成三组,证明被告黄某没有抽逃出资。经法庭质证和辩论,最后于2020年7月15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人代理的被告完胜。要知道,民事案件中,原告是有备而来,被告胜原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案号(2020)浙0206民初2461号,读者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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