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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律师
山东-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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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帮助当事人追回14万元借款
更新时间:2019-12-25

案情简介:被告孙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某于2017424日向原告王某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份。2017831日被告孙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将款项转入被告王某某账户。后续被告孙某偿还部分利息。20171031日,被告孙某安排案外人谢某向原告转账10万元,20171026日,被告孙某安排案外人唐某转账2万元。20171123日,原告王某将13万元打入被告孙某提供的案外人谢某的银行卡号。2018210日被告孙某向原告王某微信转账7700元。后被告孙某告知该钱为付某实际使用,其向付某主张。20184月,付某向原告出具14万元借条,但原告孙某并未接受。原告要求孙某、王某偿还借款14万元,被告孙某抗辩钱与我没有关系,你向付某主张把,她用的。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孙某、王某某共同还款,但一审法院以原告后续转给案外人谢某的行为与之前不存在关联性,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为由,驳回原告诉讼。原告提起上诉后,与我取得联系,并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意见:接受委托以后,我们调取了一审的卷宗,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通过分析本案案情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原告是否与被告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是否发生转移?关于焦点一,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一是双方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二是借款的交付。本案中,双方对于20171123日向案外人谢某转款13万元之前尚欠原告1万元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该13万元到底借款人是谁?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接收款项的账户是由被告孙某提供的,原告王某并不认识案外人谢某,在20182月份被告孙某又向原告王某偿还利息,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孙某王某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应承担偿还责任。关于焦点二,债务转移的成立需要债权人表示同意,本案中原告拒绝接受案外人出具的借条的行为实际上表明了其拒绝接受债务的转移。

二审法院裁判:撤销原判,改判被告孙某、王某偿还借款14万元。

律师寄语:受制于个人法律知识的储备以及亲朋之间的信任,对于借款往来往往不注重证据的保护,导致因还款产生纠纷的时候,往往因没有相关证据导致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希望大家在出借或者还款时候,尽量使用银行转账,另外以及要求出具借条或者收到条,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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