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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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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律师费由对方承担)
更新时间:2019-07-11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某厂,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负责人:谢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生,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天水市麦积区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天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天水市麦积区某厂归还所欠工程款45880元,违约金6588元,共计52468元;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天水市麦积区某厂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天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3.本案诉讼费由天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7 年4月4日,天水市麦积区某厂与天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排气烟,道订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天水某厂购买,约定结算方式为,安装后天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总造价数给天水市麦积区某厂结清款项。合同第四条约定,若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工程总造价的10%赔偿。合同签订后,天水市某厂积极施工,完工后,双方于2017年7月3号进行结算,该工程经结算共为65880元,天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天水市麦积区某厂给付了20000元工程款,还剩45880元工程款至今未付,故天水市麦积区某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天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天水市麦积区某厂给付工程款、违约金、律师费共计57468元,于2019年6月10日之前给付10000元、于2019年8月3日之前给付47468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8元,由天水市麦积区某厂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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