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诉徐X 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吴X
被告:徐X
原告与被告合伙开美甲店,但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原告前期参与了装修以及店面、logo设计,店面的租赁合同,装修合同等均为被告一人对外签署。后被告将该店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店面开业后,原告遂因怀孕未参与店铺实际经营。后被告与原告协商关店,原告要求退还投资款35710元。
办案经过
我方代理原告,以未达成任何形式的合伙协议为由,向被告主张退还投资款。被告认为原告前期参与了装修以及店面、logo设计,双方已达成口头的合伙协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未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关系不成立,被告需退还原告投资款,故判决支持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