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许明卉律师
安徽-滁州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3
好评人数
2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丁某与朱某、**饭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9-04-19
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2民初2888号


原告:丁某,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卉,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来安县某饭店,经营场所来安县新安镇**路**号。


经营者:朱某。


原告丁某与被告朱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丁某申请追加来安县某饭店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申请追加来安县某饭店为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占用其位于来××县新安镇××路××及院落(现为来安县某饭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朱某、来安县金玉满堂饭店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于1999年10月22日取得位于来安县新昌南路四间砖混乱结构房屋所有权至今,2015年下半年,朱某无故占有其上述房屋,用于经营来安县某饭店。其得知房屋被告占用后,多次要求朱某返还房屋,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经审查,按丁某提供的来安县某饭店住所地进行多次送达,此处均关门,亦无法联系业主朱某,无法完成送达,经本院释明,要求丁某提供来安县某饭店业主的准确送达地址,而丁某不能提供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文书等材料无法向来安县金玉满堂饭店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0元,依法退给原告丁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春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