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被告刘某系武平县某单位负责人,2010年7月驾驶单位车辆前往武平县湘店乡执行工作任务,工作完毕后因为天色较晚,便在湘店老家过夜。第二天早上被告刘某驾车返回单位途中与原告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成为植物人,为交通一级伤残。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将被告刘某、保险公司、被告刘某单位、被告刘某单位的主管部门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聘请李东方律师为代理人。李东方律师受理案件后,经过充分调查取证,提出被告刘某的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在执行职务时发生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代理意见。
判决结果:法院开庭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李东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刘某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