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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发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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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追讨夫妻欠款连本带利约三十万元
更新时间:2019-09-23

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贵,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XX,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袁XX,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关于刘XX与陈XX、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XX、袁XX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XX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725元,保全费25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9年4月至30日前至少支付6万元;在同年7元31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因和解期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合同赵发贵律师帮助下,终结本案执行。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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