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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上诉状
更新时间:2020-03-22

确认合同效力二审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

本所接受上诉人清的委托,担任本案二审代理人,根据庭审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上诉人认为本案一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峰一审诉讼请求。

首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如该房屋属于峰所有,存在多处不符合基本的生活常理

该房产证登记在龙名下,2010年土地证已经登记在清名下。一审也查明清与龙签订了真实的房屋买卖协议,清完全可以凭着与龙签订了真实的房屋买卖协议确权过户。明知与峰签的协议是假的,还二次拿出来作鉴定让自己陷入被动,显然违背生活常理(这份“房屋转让协议”是被上诉人峰交给上诉人的)。

该所谓伪造的协议在公安机关送检途中丢失了。既然丢失了,鉴定结果从何而来,公安机关没有出具鉴定意见书,只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难以自圆其说,况且县公安局没有资格与能力鉴定笔迹的。且与“所谓伪造的协议”对比的样本系峰提供的07、08年的笔迹样本,那么阿峰提供的样本又怎么证明是真假?

03年当时县城关相同面积的新商品房价格才18万,为了本案的二手房清已经支付10.1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及房款7万,2004年底又给付被上诉人 峰5000元,元共176000元。按照峰的说法清只买得半个(50%产权)二手房产权,清用新房的价格买个二手房的半个产权,显然违背基本的生活常识。

峰的笔录明确说道他在2011年“拆迁普查确权”的时候就看到已过户在上诉人清名下《土地证》,峰却没有主张撤销该土地证,也没有提出异议,至2013年7月(清诉讼他时)也没有向任何人和部门主张权利。

反而是清起诉峰支付房租,假如峰是真正的房主,为什么不主张权利?

龙笔录说过清多次催他签协议,最后才签协议。既然是多次,又是价格不菲的房屋,龙不问问峰就与清签协议显然不符合生活常理(生活,爱好相投,常在一起)。

2013年8月28日龙的笔录(第二页第十行)说:峰告诉他没转给清。既然知道没转给清,龙为何配合清已经办理《土地证》过户?为何不告诉峰相关情况?(国土局工作人员许飞笔录第二页明确说道看到龙身份证原件)。

显然系龙与峰生意关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清的利益,龙说谎。

2013年8月19日峰的笔录(第3页2-5行)注明:峰说2008年……清跟我说他在房产局土地局有熟人,想把这房子过户到我和他的名下,然后我就将龙的房产证,土地证和7万块钱房款收据以及房产买卖协议交给了清。”

那么一审时峰的“房屋买卖协议”又是哪来的?实际上系为诉讼而伪造,上诉人恳请法院鉴定笔迹形成时间。

峰自己是搞装修的,既然是自己的房子为何找他人装修?显然不合常理,不能自圆其说。

峰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峰对县西大街145号(简称“房屋”),不享有所有权。2003年7月前,峰找到清,提议由清出资购买龙抵给峰的涉案房屋,从付款记录、房屋占有、维护和风险转移角度看,清购买了房屋并对房屋进行占有和维护,而峰只是对清享有房屋买卖款的债权。

1、付款记录方面

1) 清持有7万元龙给付峰的7万元收条原件。

2) 峰打给清的条子上显示2003年9月清尚欠峰58000元。

3) 2004年,清依旧在归还峰5000元。(13年8月30日公安笔录第2页倒数5-6行)

4) 2010年,清过户土地所有权证,支付土地出让金10.1万元。

2、房屋维护方面

1) 2003年9月,清作为房主,出资请水对房屋进行全面整修:水、电、墙面、门窗。(峰自己搞装修,自己的房子不可能找别人装修)

2) 2004年-2005年清作为房主房屋二楼2间房(即峰所称其购买一半的房屋),出租给中学学生。

3、占有方面:

清自2003年以来,一直对于房屋实际占有、修缮,并维护相邻关系。(二审提交的证人证明)

4、风险转移方面

2003年7月,龙之子荣在将房屋所有属于龙的财产搬出之后,便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了清而非峰,并告知邻居,此后房主是清了。房屋是交付给的清,风险也转移至清,龙全家均知情。(二审提交的证人证明)

一审法院枉顾付款事实对房屋全部的占有、维护和相邻关系仅以峰后住在房屋二楼就认定峰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进而清侵害了峰所有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龙合伙做假欺骗法院的证据:

1一审中峰提交给法庭的“房屋买卖协议”这是一份假协议(后补的)。真协议是手写的,清找龙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时候,龙收回去了。

2龙多处撒谎。

1) 龙在2013年8月28日16时候9分,县公安局刑警队询问笔录2页5-7行承述好像是2010年,清带着我的房产证、土地证、7万元收据、转让协议,叫我在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签字,我就在契约上签上了我和家属的名字”。

事实上是房屋是清购买的,峰才将全套的房产证、土地证、7万元收据、房屋买卖协议交付给清。在清找到龙后,龙收回了他与峰手写的房屋买卖协议,才在《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签字并将他和他夫人的身份证交付给清,自始至终知道清从峰手中购买了房屋。峰合谋,说清欺诈他。

2) 龙2013-7-11“关于……情况说明”倒数5行,龙说“因为没有收到清的购房款,也没有把身份证交给清,也没有到土地局现场帮助办理。”这条被一审法院当作判决依据采纳是错误的。购房地款是以债务承担的方式,由清向峰承担的,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此时房款在2014年由峰付清,二张收据可以证明)。

3) 2004年该房款已经全部付清。2013年8月29日公安局对土地局飞的询问笔录2页10行,公安问“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是怎么一回事?答:这个章子是行政审批中心国土局窗口在受理该户转让手续时盖的,盖这个章说明看到了龙和其夫人的身份证原件。

以上多处说明龙说假话,做伪证,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龙没有受到欺诈的证据

2页5-8行,“好象是2010年,他又带着“土地证”、“房产证”、峰交公司的“7万元收据”“房屋转让协议”……我就在契约上签上我和我家属的名”。 这时说明发生这些事是在2010年后,鉴定一下便知是不是说假,做假,欺骗法院。龙为峰提供伪证。

4) 13年8月28日龙笔录第二页10行“我打电话给峰……峰说……”,龙说:他打电话给被上诉人了。

15-18行“你在《房地产买卖契约》签字时为何没有打峰电话?……就没有打他电话”龙说:他没有打电话给被上诉人。龙显然说谎自相矛盾。

这里要说的是:上诉人是带着龙的“房产证”、“土地证”、“7万元收据”。不是带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那份“房屋转让协议”受蒙骗而实施的行为。

请求二审法院取消被上诉人龙的证言,证据。(一审,二审都不到庭,是怕对质“一房二卖”),串通当事人,说假,做假,坑害上诉人。

龙根本没有被欺骗,反而担心自己的民事责任,与峰合谋伪证。从以上三份证据可以肯定,龙与被上诉人合谋做假的事实。

其次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

1)一审法院判决《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的适用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错误。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本条已经被《合同法》修正,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欺诈、胁迫等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只授予了撤销权而非直接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2)一审法院判决《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的适用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错误。

第一项的适用条件是损害国家利益,本案没有损害任何国家利益,不应当适用此条。

第三项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案没有违反任何刑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存在非法目的一说,所以也不能适用。

3)《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龙、清均为成年人,主体适格,发生买卖的房屋“房产证、土地证,龙与峰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付款收据均由被上诉人峰亲自交给清手中。)。

意思表示真实,买卖的房屋是龙合法所有,内容合法有效。本合同完全是有效的合同。因为负担行为可以成立多个,所以合同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之例外。请二审法院审查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别,纠正一审裁判错误。

综上,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峰诉讼请求

代理人:张新

小结:本案是因为当事人之间是亲戚关系,没有定书面协议导致的,因此建议各位尽可能的订立书面的协议,亲兄弟明算账。

鉴于本案涉及到以前一个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的审理,代理人花了是甜的时间才沥青全部案件材料,并一一标注材料,注明的清晰具体,在庭审时能准确的指出来,共法院参考,对案件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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