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二审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
本所接受上诉人阿清的委托,担任本案二审代理人,根据庭审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上诉人认为本案一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阿峰一审诉讼请求。
首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如该房屋属于阿峰所有,存在多处不符合基本的生活常理
该房产证登记在阿龙名下,2010年土地证已经登记在阿清名下。一审也查明阿清与阿龙签订了真实的房屋买卖协议,阿清完全可以凭着与阿龙签订了真实的房屋买卖协议确权过户。明知与阿峰签的协议是假的,还二次拿出来作鉴定让自己陷入被动,显然违背生活常理(这份“房屋转让协议”是被上诉人阿峰交给上诉人的)。
该所谓伪造的协议在公安机关送检途中丢失了。既然丢失了,鉴定结果从何而来,公安机关没有出具鉴定意见书,只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难以自圆其说,况且县公安局没有资格与能力鉴定笔迹的。且与“所谓伪造的协议”对比的样本系阿峰提供的07、08年的笔迹样本,那么阿峰提供的样本又怎么证明是真假?
03年当时县城关相同面积的新商品房价格才18万,为了本案的二手房阿清已经支付10.1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及房款7万,2004年底又给付被上诉人阿 峰5000元,元共176000元。按照阿峰的说法阿清只买得半个(50%产权)二手房产权,阿清用新房的价格买个二手房的半个产权,显然违背基本的生活常识。
阿峰的笔录明确说道他在2011年“拆迁普查确权”的时候就看到已过户在上诉人阿清名下《土地证》,阿峰却没有主张撤销该土地证,也没有提出异议,至2013年7月(阿清诉讼他时)也没有向任何人和部门主张权利。
反而是阿清起诉阿峰支付房租,假如阿峰是真正的房主,为什么不主张权利?
阿龙笔录说过阿清多次催他签协议,最后才签协议。既然是多次,又是价格不菲的房屋,阿龙不问问阿峰就与阿清签协议显然不符合生活常理(生活,爱好相投,常在一起)。
2013年8月28日阿龙的笔录(第二页第十行)说:阿峰告诉他没转给阿清。既然知道没转给阿清,阿龙为何配合阿清已经办理《土地证》过户?为何不告诉阿峰相关情况?(国土局工作人员许飞笔录第二页明确说道看到阿龙身份证原件)。
显然系阿龙与阿峰生意关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阿清的利益,阿龙说谎。
2013年8月19日阿峰的笔录(第3页2-5行)注明:阿峰说“2008年……阿清跟我说他在房产局土地局有熟人,想把这房子过户到我和他的名下,然后我就将阿龙的房产证,土地证和7万块钱房款收据以及房产买卖协议交给了阿清。”
那么一审时阿峰的“房屋买卖协议”又是哪来的?实际上系为诉讼而伪造,上诉人恳请法院鉴定笔迹形成时间。
阿峰自己是搞装修的,既然是自己的房子为何找他人装修?显然不合常理,不能自圆其说。
二 阿峰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阿峰对县城西大街145号(简称“房屋”),不享有所有权。2003年7月前,阿峰找到阿清,提议由阿清出资购买阿龙抵给阿峰的涉案房屋,从付款记录、房屋占有、维护和风险转移角度看,阿清购买了房屋并对房屋进行占有和维护,而阿峰只是对阿清享有房屋买卖款的债权。
1、付款记录方面:
1) 阿清持有7万元阿龙给付阿峰的7万元收条原件。
2) 阿峰打给阿清的条子上显示:2003年9月阿清尚欠阿峰58000元。
3) 2004年,阿清依旧在归还阿峰5000元。(13年8月30日公安笔录第2页倒数5-6行)
4) 2010年,阿清过户土地所有权证,支付土地出让金10.1万元。
2、房屋维护方面:
1) 2003年9月,阿清作为房主,出资请阿水对房屋进行全面整修:水、电、墙面、门窗。(阿峰自己搞装修,自己的房子不可能找别人装修)
2) 2004年-2005年,阿清作为房主,房屋二楼2间房(即阿峰所称其购买一半的房屋),出租给中学学生。
3、占有方面:
阿清自2003年以来,一直对于房屋实际占有、修缮,并维护相邻关系。(二审提交的证人证明)
4、风险转移方面:
2003年7月,阿龙之子阿荣在将房屋所有属于阿龙的财产搬出之后,便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了阿清而非阿峰,并告知邻居,此后房主是阿清了。房屋是交付给的阿清,风险也转移至阿清,阿龙全家均知情。(二审提交的证人证明)
一审法院枉顾阿清的付款事实,对房屋全部的占有、维护和相邻关系,仅以阿峰后住在房屋二楼,就认定阿峰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进而阿清侵害了阿峰所有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三 阿峰阿龙合伙做假欺骗法院的证据:
1、一审中阿峰提交给法庭的“房屋买卖协议”这是一份假协议(后补的)。真协议是手写的,阿清找阿龙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时候,阿龙收回去了。
2、阿龙多处撒谎。
1) 阿龙在2013年8月28日16时候9分,县公安局刑警队询问笔录2页5-7行承述“好像是2010年,阿清带着我的房产证、土地证、7万元收据、转让协议,叫我在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签字,我就在契约上签上了我和家属的名字”。
事实上是房屋是阿清购买的,阿峰才将全套的房产证、土地证、7万元收据、房屋买卖协议交付给阿清。在阿清找到阿龙后,阿龙收回了他与阿峰手写的房屋买卖协议,才在《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签字并将他和他夫人的身份证交付给阿清,自始至终知道阿清从阿峰手中购买了房屋。阿龙阿峰合谋,说阿清欺诈他。
2) 阿龙2013-7-11“关于……情况说明”倒数5行,阿龙说“因为没有收到阿清的购房款,也没有把身份证交给阿清,也没有到土地局现场帮助办理。”这条被一审法院当作判决依据采纳是错误的。购房地款是以债务承担的方式,由阿清向阿峰承担的,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此时房款在2014年由阿峰付清,二张收据可以证明)。
3) 2004年该房款已经全部付清。2013年8月29日公安局对土地局阿飞的询问笔录2页10行,公安问“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是怎么一回事?答:这个章子是行政审批中心国土局窗口在受理该户转让手续时盖的,盖这个章说明看到了阿龙和其夫人的身份证原件。”
以上多处说明阿龙说假话,做伪证,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阿龙没有受到欺诈的证据
2页5-8行,“好象是2010年,他又带着“土地证”、“房产证”、阿峰交公司的“7万元收据”“房屋转让协议”……我就在契约上签上我和我家属的名字”。 这时说明发生这些事是在2010年后,鉴定一下便知是不是说假,做假,欺骗法院。阿龙为阿峰提供伪证。
4) 13年8月28日阿龙笔录第二页10行“我打电话给阿峰……阿峰说……”,阿龙说:他打电话给被上诉人了。
15-18行“你在《房地产买卖契约》签字时为何没有打阿峰电话?……就没有打他电话”阿龙说:他没有打电话给被上诉人。阿龙显然说谎自相矛盾。
这里要说的是:上诉人是带着阿龙的“房产证”、“土地证”、“7万元收据”。不是带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那份“房屋转让协议”受蒙骗而实施的行为。
请求二审法院取消被上诉人阿龙的证言,证据。(一审,二审都不到庭,是怕对质“一房二卖”),串通当事人,说假,做假,坑害上诉人。
阿龙根本没有被欺骗,反而担心自己的民事责任,与阿峰合谋伪证。从以上三份证据可以肯定,阿龙与被上诉人合谋做假的事实。
其次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
1)一审法院判决《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的适用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错误。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本条已经被《合同法》修正,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欺诈、胁迫等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只授予了撤销权而非直接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2)一审法院判决《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的适用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错误。
第一项的适用条件是损害国家利益,本案没有损害任何国家利益,不应当适用此条。
第三项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案没有违反任何刑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存在非法目的一说,所以也不能适用。
3)《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阿龙、阿清均为成年人,主体适格,发生买卖的房屋“房产证、土地证,阿龙与阿峰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付款收据均由被上诉人阿峰亲自交给阿清手中。)。
意思表示真实,买卖的房屋是阿龙合法所有,内容合法有效。本合同完全是有效的合同。因为负担行为可以成立多个,所以合同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之例外。请二审法院审查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别,纠正一审裁判错误。
综上,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阿峰诉讼请求。
代理人:张新
小结:本案是因为当事人之间是亲戚关系,没有定书面协议导致的,因此建议各位尽可能的订立书面的协议,亲兄弟明算账。
鉴于本案涉及到以前一个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的审理,代理人花了是甜的时间才沥青全部案件材料,并一一标注材料,注明的清晰具体,在庭审时能准确的指出来,共法院参考,对案件起到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