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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0-07-09

审理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甘0271刑初213号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7月12日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甘0271刑初213号

公诉机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6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睿,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城检公诉刑诉(2019)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志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许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售卖宠物为由,一人分饰员工、老板、送货司机等角色,通过微信聊天取得被害人何某某信任后骗取何某某7300元。破案后,赃款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凭证截图、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及退还涉案款电子回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杜建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焕雯

书记员 鲁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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