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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0-09-0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豫0727刑终99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XX,男,汉族,农民,因交通肇事罪于20178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8日被批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正恒 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71228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顺峰、郭震到庭履行职责,原审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李正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77月份,被告人驾驶三轮汽车,沿河南省30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封丘县境内时与受害人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使受害人当场死亡。经封丘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上诉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无责任。到案后,上诉人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

该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封丘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张XX的驾驶证及驾驶人的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封丘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张XX、张X2、曹X、娄X的证言;被害人往王X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依照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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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本案上诉人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的 家属已经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取得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另查明的事实(略)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造成的后果,并考虑其系自首及到案后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所做量刑适当。但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上诉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刑法》第13367727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7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书。

二,上诉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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