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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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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路某担保公司诉金太阳某有限公司、安润某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追产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9-02-22

简要案情:安润某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300万元,金路某公司向该商业银行提供担保,金太阳公司向金路公司进行反担保并附金太阳公司股东会决议,金太阳公司系安润公司股东,因安润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金路公司依据担保合同向商业银行偿还,并多次催告安润公司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金太阳公司对金路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函中金太阳公司印章提出质疑,声称盖印章系伪造,并向法院提供备案印章。经法院调查,安润公司成立时,股东金太阳公司在安润公司登记时盖章与反担保合同印章一致。

法院认定虽然反担保、股东会决议均有安润公司提供,但金路公司对反担保函、股东会决议仅负形式审查义务,其作为外部债权人不负有对比工商资料中的印章、签名及确认印章、签名真实性的审查义务。反担保函既有金太阳公司印章,又有其法人签字,代理权外观形式要件具备,金路公司有理由相信出具反担保函系金太阳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反担保有效,判决金太阳公司向金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总结:印章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公司知晓多枚印章的情形下,应当立即制止并收回印章,以确保公司印章使用的唯一性。公司如果放任同时使用多枚印章,则不能否认任何一枚印章的效力。多枚印章会给公司造成重大风险,公司在管理过程中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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