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夏圣兵律师
安徽-淮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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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
更新时间:2019-02-15

原、被告于201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11月14日经潘集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同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万科海上传奇花园8#2单元203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单独所有,被告因出资85000元购房款,原告同意返还,但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协议签订的当日,原告依约将85000元购房款返还给被告,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属于原告单独所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现原告欲将对该房屋进行处分,多次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原告一人名下时,遭到被告明确拒绝。因被告擅自违反约定,导致原告不能对涉案房屋充分利用,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也是在潘集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但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所在地位于芜湖市弋江区,现就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代理人多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向潘集区人民法院起诉,潘集法院以房产所在地不在潘集辖区内为由不予受理,只能去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婚姻存续期限取得的房产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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