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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梁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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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意见获采纳,减少集资诈骗罪
更新时间:2020-04-16

该案系本律师与其他律师合作案件,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徐某某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建议法院量刑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接到案件后,本人经过详细阅卷,认真审查证据体系,深入研究案情,抓住关键,最终形成了书面辩护意见,认为:(1)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2)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最终,该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采纳,认定徐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并具有自首情节,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当事人及其亲属非常满意。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66月,被告人徐某某、殷某等人商议,决定成立XX公司,准备运营“消费赠送”、油卡销售等经营模式。20161116日,XX公司正式退出“XX联盟商城”网上平台,以召开就会、集中讲课、发布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采取“消费赠送”的模式,变相吸收公众资金共计吸收人民币24945008.36元。此外,XX公司还以收取代理费的名义向公众出售代理权,承诺按所购卖代理区域内的商家营业额未依据给予各级代理提成,共吸收代理费人民币164万元。其中被告人徐某某作为XX公司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573万余元。最后,XX公司所吸收款项最终有2012万元未能及时归还。

二、集资诈骗

20171月至20176月,被告人徐某某隐瞒XX公司真实运营情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授意或默许会员、加盟商虚构交易,直接向“XX商城”网上平台缴纳费用,谋取高额返利,致使大量资金无法返还,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80万元。

【辩护人观点】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有误。(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错误。本案7名被告人所投入的资金不应计入XX公司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总数额,因为7名被告人不属于“社会公众”。(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集资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XX公司真实运营情况是什么,起诉书没有明确指出。根据证据情况,被告人徐某某不存在故意隐瞒。其次,所谓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授意或默许会员、加盟商虚构商品交易,直接向XX联盟商城网上平台缴纳费用,谋取高额返利”的事实,只是部分人员的单方面的说词,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系一个一个的孤证,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2、被告人徐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1)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集资诈骗的事实存在重复评价的情形。起诉指控的非法吸收公安存款的事实与集资诈骗的事实存在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客观上对集资诈骗的事实进行了两次入罪评价,不仅逻辑上存在问题,也严重违法了刑法的定罪原则。(2)被告人徐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全案的证据与事实看,被告人徐某某不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其次,被告人徐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任何一种情形。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不仅如此,被告人徐某某在最后决定关闭平台时,不但没有将剩余资金占为己有,还将部分资金让殷某、祁某某返还给损失较大的客户。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徐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完全可以在整个过程中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占有,但被告人徐某某从没有实施任何行为,足以说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被告人徐某某没有采取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从全案的证据情况看,被告人徐某某仅仅是授意公司的员工进行刷单而已,客观上XX平台正常就存在赠送百分币的情况,被告人徐某某并没有欺骗公司的员工,让公司员工产生错误的认识。(4)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本案中,起诉书没有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占有了多少资金,仅因380万余元资金无法返还就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5)本案的事实实质上只是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情形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而没有以资金诈骗罪来判决。

3、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1)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于201762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已经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自首。(2)起诉指控有将“自首”等同于“认罪”的嫌疑。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在本案中,不能因为其对集资诈骗罪不成立自首,而否认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的自首情节。如前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的集资诈骗罪根本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徐某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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