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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弘律师
广东-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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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帖内容提及到他人,就一定构成名誉侵权吗?
更新时间:2019-01-10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达,在网络世界发表己见的网民越来越多。发表言论,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但也不是说在网络世界就能畅所欲言、毫无法纪。另一方面,法律虽然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但也不是说只要他人发表的言论内容涉及自己,就认为名誉权受到了侵害,还要看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上的名誉侵权。

曾有不少人咨询我,有人在朋友圈骂我是否侵犯我的名誉权?有人把我图片P图发到网上,是否构成网络侵权?又要如何把握这个发表言论的一个度?被人真的发帖侵权,又如何维权呢?

我办过一个名誉权侵权纠纷的案,当事人的朋友因租赁关系与屋主有纠纷,就帮其朋友在某论坛发帖诉说事情经过,而被屋主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名字和名称均用化名)

陆女士与朱三系夫妻,朱三与租客梁A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在租赁期满后,租客梁A鸿向朱三退租,朱三要求租客梁A鸿再租三个月,否则不给予退还租金。事后,租客梁A鸿不同意,朱三便对租赁房屋加锁,导致租客梁A鸿的财物无法拿取,租客梁A鸿便向派出所报警、向陆女士的单位领导寻找帮助、到市信访局、街道办综治办等多个部门走访寻求帮助,但依旧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之后,租客梁A通过朋友彭大B在某论坛发布了一篇题为《陆女士纵容丈夫野蛮行为,强行要租客租多三个月》的文章。文章发布后,朱三也得知了该文章的存在,但并没有通知被告删帖。事后,某论坛和彭大B收到网警的通知,并主动删除了这篇文章。朱三认为彭大B的不实报道严重侵害了其自己的名誉权,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彭大B和某论坛告上法庭。


经当事人彭大B和当事人某论坛的委托,与团队的梁律师共同作为其代理律师参与该案的审理。在该案中,提出了以下的法律意见:

名誉侵权主要方式有侮辱、诽谤等。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散布为其特征。本案涉案文章,没有侮辱的表述,也没有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名誉侵权。原告也无法证明其受到何种损害结果和不良影响的范围,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涉案文章的内容均是真实存在的,并且由派出所、市信访局、街道办综治办、上街居委会多个部门处理为证,所以本案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

原告和文中主诉人梁A鸿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双方继续租赁的,其实就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告应当退回押金和承租期间梁A鸿为自己购买的家私、空调等。原告在采取上述违法行为后,梁A依法通过向河东派出所、市信访局、街道办综治办、上街居委会求助,和平、理性的方式表达自身诉求,且上述部门均出面协调,但原告均拒绝调解,并采取强制锁门等强硬措施(这都是有报案记录和公安的现场照片为证)。其寻求原告所在单位的领导解决矛盾是其权利救济的正当渠道,但在该渠道无法达成目的情况下,才无奈选择本案的方式进行权利表达。

二、本案涉案文章均没有体现出侮辱、捏造事实的表述。

由于梁A鸿请求与原告及原告家人协商被拒后,又在求助原告单位仍无果的情况下,才采取本案的求助行为。依一般人的理解,本案涉案文章均没有体现出侮辱、捏造事实的表述。其中最为严重的“蛮不讲理”、“强买强卖”的词语,但该词语仅为用词语气程度上较重,而内容上并无捏造或歪曲事实而贬损其人格之意。“蛮不讲理”、“强买强卖”,主观上具有以此促成双方见面协商的本意,客观上尚无侮辱、诽谤使其人格丑化的结果。原告在社会上的名誉,并不必然因此遭受贬损。所以,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一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侵害公民名誉的行为”的规定。不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中“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的内容。但本案中,一来没有构成侵权,二来原告也无法证明其受到何种损害结果和不良影响的范围,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规定,由于原告并无证据证明造成其精神损失严重后果,故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五、作为论坛的被告某论坛,其只是一个为网友提供空间的媒介,网络用户在平台上发表文章,并不代表论坛就赞同其观点及对真实性负责,这是网络论坛自身性质决定的重要特征,那么网络用户在平台上发表文章,网站在不知道用户是否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原告未书面通知被告,但被告论坛在知道后主动立即删帖,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

综上所述,本案涉案文章,没有侮辱的表述,也没有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名誉侵权。原告也无法证明其受到何种损害结果和不良影响的范围,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在审理查明后认为: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本案中,被告发布的题为《陆女士纵容丈夫野蛮行为,强行要租客租多三个月》的贴文源于梁A的自诉和爆料。文章爆料的内容中的“野蛮行为”“强行”等字眼,并不具备侮辱的感情色彩,结合本案证据中派出所的报警记录、现场照片、信访答复信息等足以证实梁A鸿的遭遇正是贴文的真实所现,该文章不存在歪曲事实的情形。此外,被告在接到网警的通知后已经主动将该文章删除,帖文不复存在,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已经消除。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租赁合同到期后,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基于本案中,原告要求他人“再续租三个月”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原告的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之所以本案能够胜诉,比较重要的因素如下:1、帖文内容虽然有些语气过重的词语,但没有侮辱色彩,不具有侮辱的表述;2、本案经过本人和另一位代理律师共同到相关部门调出证据,足以证明帖文的事情是真实存在,所以不属于捏造事实;3、论坛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性质,不代表就同意发帖的意见,且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尽到了义务,所以不需承担责任。

为此,笔者在此提醒大家。任何场合发言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做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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