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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合同纠纷成功达成调解撤诉解决
更新时间:2020-07-01
王XX与刘XX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19-07-26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鲁0783民初5262号

原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国仁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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