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都昌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X华,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达宏、冯喜国,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都昌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昌X商银行”)因与被上诉人余X,被上诉人都昌县XX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都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8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都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8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都昌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659.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