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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喜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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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到位
更新时间:2020-06-04

原告欧阳XX

委托代理人冯喜国,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欧阳XX诉被告苏X、翟X云、第三人李X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申请将本案案由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喜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X、翟X云,第三人李X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X返还原告石料款27.5万元,支付违约金7.7万元(违约金自2016年4月21日,以月息2分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共计35.2万元;2、被告翟X云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被告苏X拟向原告工地出卖石料,但因其无垫资能力,故其邀请第三人参与,期后原告与第三人两方签订《供销合同》,在供应石料过程中,被告苏X与原告讲石料是其与第三人合伙向原告供应的,并向原告索要“石料款”,原告按被告苏X要求通过转账21万元至其妻(被告翟X云)账户上,给付现金6.5万元给被告苏X,共计27.5万元。供应石料结束后,第三人向原告索要石料款,三方产生争议。期后,原告、被告苏X、第三人,三方共同当面,由原告另行向第三人出具石料款《欠条》,由被告苏X向原告出具《收条》,《收条》内容确定:被告苏X收到原告27.5万元,未向原告供应石料,返还原告石料款期限及每天1千元延期偿还的违约责任,双方并约定由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管辖。另,被告翟X云与被告苏X为夫妻,其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特诉至法院。


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欧阳XX材料款25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7850元(从2016年4月20日计至2017年6月20日止)以及期后利息(以2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6月21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欧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80元,由原告欧阳XX负担1480元,由被告苏X负担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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