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成功判缓刑
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5)南刑初字第4905号
案 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裁判日期:2016年12月24日
公诉机关:N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
辩护人:霍X律师
案情简介:
N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通过聊天软件与被告人W结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自2013年底,被告人X利用其手机上聊天工具,以多个微信号和微信名实施介绍卖淫活动。期间,为进一步实施介绍卖淫的犯罪活动,被告人王XX建议徐××将介绍卖淫活动的方式改为会员制,即嫖客需先交1000元会费,成为会员后方可进入被告人X的新微信中按照编号挑选其微信中转发的女子照片。待嫖娼人员挑选好照片后,被告人X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嫖客每次10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嫖资并安排卖淫女子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卖淫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人W积极为X出谋划策并多次开车接送卖淫人员去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X委托霍X律师代理此案,做自己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X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的亲属自愿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视为被告人自动退赃,酌情对其从轻量刑。
案件结果:
最终N区法院判决被告人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家属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说法:
此案中,辩护人在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心里疏导,详细制定了辩护策略,进行庭前指导,使得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