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郭安青律师
青海-西宁
从业22年 主办律师
114
好评人数
251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小学生点燃炮仗塞窨井,爆炸井盖伤学生, 窨井产权人和管理人担赔偿
更新时间:2016-02-18

记引燃窨井爆炸伤人调解赔偿案

【案情简介】

原告:毛xx,男,9岁,小学学生

代理人:青海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x区xx局

代理人: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郭安青律师

被告:青海xxx大厦

代理人:青海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2015年12月25日16:50时许,西宁市城x区某街人行道的窨井突然发生爆炸,爆炸气浪掀起而飞起的窨井盖将正值放学过路的三名小学生炸伤和砸伤,其中一名小学生伤情严重。经相关部门现场勘察,查明窨井爆炸的原因是学生将擦炮从窨井盖的孔里丢入窨井化粪池内,引起的沼气爆炸。受伤严重的这位小学生就是本案原告。原告起诉至法院,诉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

本代理人接受西宁市城x区xx局委托,参加诉讼。

【律师分析意见】

对本案窨井发生爆炸的责任承担分析意见:

1.第一被告对本案的窨井,其窨井盖作为城市人行道路面组成的一部分,在本案案发前是正常的,即无凹凸影响通行之状、无井盖破损或缺失之状,已经履行了保证城市人行道上的正常安全通行的行政管理行为和责任。本案窨井发生爆炸是因为行走人即未成年人人为地往窨井内塞放点燃的炮竹引起窨井内的集聚沼气爆炸所致,系城市排水排污自建排水设施内的事由而引致,而本案窨井内排水排污设施不属第一被告的城市管理职责的范围,也不是系第一被告丧失或疏于对城市人行道上的窨井盖缺失、破损、凹凸不平的外部管理职责而影响行走安全使受害人受到伤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3〕68号)文件第条规定、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西宁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四、十五条规定,第一被告并非本案的窨井内部设施系统的管理人。与该窨井内的系统介质爆炸致原告受到伤害,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过错、行政违法和责任,据此,原告诉求第一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以及连带赔偿责任,缺失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并诉请为本案被告,显然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对第一被告的全部诉求。

2.第二被告是本案窨井和窨井下方安装的玻璃钢化粪池以及构成的排污系统设施的产权所有权人、使用人、受益人、维护管理人的责任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3〕68号)文件第条规定、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西宁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八)项、第三十八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界定和赋予了第二被告享有产权、使用、直接收益权益,负有管理、维护、保证安全运行义务,应对本案发生爆炸、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案件诉讼结果】

在诉讼期间,经法庭主持三方自愿调解,两被告分别承担了原告诉求主张的相关经济赔偿,至青海省西宁市城x区人民法院(2015x少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后,各方根据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赔偿额已经履行完毕。

作者:郭安青律师

2016年2月18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