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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后车追尾,是否应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0-05-28

驾驶三轮摩托车正常行驶,被后车追尾,未佩戴安全头盔是否应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20184月份的某一天家住吴忠市红寺堡区的马某,一大早驾驶自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准备去集市购买一些农用化肥,当行驶到比较狭窄的铁路桥洞下面的时候,被后方一辆小轿车追尾将马某车辆撞翻使马某摔倒在地,并且头部着地,身体多处受伤,马某随即昏死过去。在肇事者和路人的帮助下,交警及120急救车辆很快到达了现场,马某被120紧急送往了附近的医院,马某受伤严重,并且持续昏迷,故被转往省级医院进行救治。短短的几天,马某的家人就收到了数次病危通知,昂贵的医疗费更是无法承受,肇事者支付了几万元后就拒绝再付医疗费,声称马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才导致如此严重,马某自己应该承担责任。

交警部门事发当天到达事发现场,对现场及事故的成因等进行了调查取证。因为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较大,交警部门需对双方车辆性能进行检测,双方对事故责任分歧较大,故需要上会讨论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躺在病床上的马某还未完全清醒,十天不到已经花去了十几万的医疗费,而肇事者的不配合,事故责任的不明确,让马某的家人束手无策。经人介绍,马某选择了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的 “易索赔”律师团队来帮助自己维护其合法权益。

办案律师拿到此案,对案件发生的事实情况做了详细的了解。分析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肇事者的违法行为追尾造成的,其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马某的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肇事者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据此,办案律师向交警部门出具了书面的说明材料,表明了我方对事故责任划分的意见。最终,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并且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认定肇事者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马某的违法行为跟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在持续二十多天的治疗下,马某终于脱离了危险,但马某颅内出血,胸椎、腰椎骨折,伤情较重,家属在看到治疗效果不好的情况下,又将马某转至外地的专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治疗结束后,对马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将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诉到了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肇事方再一次对马某的违法行为导致伤害扩大,及马某转至上级医院治疗加大了损失进行辩解。办案律师综合全案,马某的损失是因肇事者的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法律已明确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马某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马某转院治疗是根据伤情的需要,选择到哪家医院治疗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故马某的损失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全部应该由肇事者承担。最终经过法院判决,采纳了“易索赔”代理律师的意见,马某的损失共计90余万元,全部由肇事者承担。

点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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