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份的时候,越北村一村民通过介绍找到我们,希望我们代理他的离婚纠纷案件,原以为这本就是个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所以前期办理委托手续都很顺利。但随着案件的取证深入,从公安局调取的对方身份信息上显示,其在公安网上的照片与本人完全不同,可以证明对方当初结婚登记时所提供的证件并非真实。要是我们盲目的依此为据起诉离婚法院肯定会驳回本次诉讼请求。考虑再三,我们认为走行政诉讼程序对我们比较有利,以行政错误为由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法院受理以后,法官与我们沟通时认为只有这一证据无法确认本案行政机关存在过错,因为身份证号码及住址等信息全部正确,只有人像不同,行政机关完全可以以对方整容来抗辩,排除行政机关的责任。但我们认为在对方整整失踪8年的前提下,协议离婚根本不用考虑,诉讼离婚也无法实现,除了起诉撤销婚姻登记的方式,想要解除原告的婚姻别无他法。在庭审的时候,我们提出行政机关没有做到审慎查实的义务,假的身份证与真实的身份证之间存在明显的字迹区别痕迹,行政机关在没有查验真实与否的前提下予以登记即存在行政错误,要求撤销登记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却辩解在当时的年代,计算机并不普及的情况下,无法验证身份证的真实性,认为在此次行政过程中他们是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后法院依职权调查得知公安网上登记的真实信息的个人在与原告结婚期间,多次与别人结婚离婚,完全可以证明当初登记的身份证系伪造,故最后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