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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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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时,承诺给予对方赔偿费用的行为依法有效
更新时间:2014-10-06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于2012年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很进而在一起同居生活。在他们同居期间,张某和吴某共同做过多次人流手术。每次手术中都是吴某在药物流产同意书的“病人及家属意见栏里”签名。2014年6月,双方因家庭极力反对而分手,在分手时,吴某向张某书写一张承诺书,内容为:“因和张某恋爱期间,造成张某人工流产数次,现特向张某赔偿人民币8万元。”后吴某拒绝支付赔偿费用,本案涉诉。法院认为,吴某出具承诺书,自愿赔偿张某8万元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也法律规定,并且本案也没有导致该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所以被告吴某应当依法支付8万元的赔偿费用。


【律师点评】

1、被告出具承诺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被告基于道德和自身感情上的原因,认为自己给原告张某成了肉体上、精神上的创伤自愿赔偿给原告相应费用。
2、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3、从社会效果看,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同居,男方致女方怀孕并多次流产,而后双方又分手,女方此时在肉体上、精神上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痛苦和打击,从道德方面考虑,男方自愿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和安慰,是合情合理的,因此,被告自愿给予女方赔偿,并签订了协议,那么就应当予以履行,否则不利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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