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于2012年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很进而在一起同居生活。在他们同居期间,张某和吴某共同做过多次人流手术。每次手术中都是吴某在药物流产同意书的“病人及家属意见栏里”签名。2014年6月,双方因家庭极力反对而分手,在分手时,吴某向张某书写一张承诺书,内容为:“因和张某恋爱期间,造成张某人工流产数次,现特向张某赔偿人民币8万元。”后吴某拒绝支付赔偿费用,本案涉诉。法院认为,吴某出具承诺书,自愿赔偿张某8万元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也法律规定,并且本案也没有导致该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所以被告吴某应当依法支付8万元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