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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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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款协议,债权难以获得支持
更新时间:2014-10-06

【案情介绍】
周某与李某是同事关系,交情比较要好2011108,李某因家中建房向周某借款15万元,双方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201110820131072013226,李某以老娘生病为由再次向周某借贷人民币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2262013108。2013年10月8日,借款期限届满,李某经周某多次催讨,拒不还款。2013年10月15日,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及其妻子蔡某归还借款21万元及利息。李某没有出庭参加庭审,其妻子蔡某出庭应诉,蔡某认为不清楚债务是否真的存在,同时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请求法院驳回周某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和李某仅有借款协议和借条,并没有李某实际收到借款的银行转账或李某签收的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法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邹高飞律师评析】
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对借贷双方的合意以及借款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除了要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还必须要有把实际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的事实。
本案中,周某提供了两份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张某有举债的意思表示,但对于借款交付的事实,李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周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借款21万元的经济能力。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件提醒】:生活中,出借人借款给他人,一方面要有书面的借据,另外,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给借款人,通过现金借款的要备注清楚,并要保存好取款凭证,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因此,出借人除了需要保存好借据之外,还应当保存好取款凭证、转账凭证或收条,以证明确实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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